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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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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7 02:25:24  来源:广元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57
核心提示:《广元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广府办发〔2013〕12号
发布日期 2013-01-25 生效日期 2013-01-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ngy.gov.cn/ht/2013/2/153829.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5日

  广元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事故分级

  1.5 事故处置原则

  1.6 应急机制启动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部设置

  2.2 指挥部职责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成员单位职责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3.2 医疗保障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3.5 社会动员保障

  3.6 宣教培训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4.2 事故报告

  4.3 事故评估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措施

  5.3 检测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 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奖惩

  6.3 总结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演习演练

  7.3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全面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高效组织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市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危害特别严重、扩散性特别强、社会影响特别大,事态非常复杂,对本省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对包括四川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本省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且涉及本省,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危害严重、扩散性强、社会影响大,事态复杂,对本省或部分区域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组织全省各有关单位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病患人数100人以上并且出现死亡病例的;

  (2)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的,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危害较严重、扩散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市一定区域内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参与并且调度市级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病患人数100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危害性、扩散性、社会影响不特别显著,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区域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需要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力量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街道办事处(乡镇),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危害的;

  (2)病患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在广元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较大数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较大危害,并造成较为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各职能部门要依法规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职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宣传部门要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6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食安办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省政府具体工作安排,开展本市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开展本市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安办和市政府应急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广元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部设置

  指挥长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食安办、市政府应急办、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网管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食品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元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水务局、食品和疾病检测检验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当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市外侨办公室(市港澳办)、市台湾事务办公室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

  广元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2.2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

  (1)市食安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权限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向省食品安全办及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2)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收集综合各方面相关情况信息、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政府报告相关情况,负责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3)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4)市委政法委。协调组织政法部门,依法打击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把食品安全列入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内容。

  (5)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急救药品的组织、供应工作。

  (6)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7)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8)市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9)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及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

  (10)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公路保通保畅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物资和病员运输。

  (12)市农业局。负责协调组织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3)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酒类流通环节中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14)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和病因及危险因素的分析;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

  (1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中的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6)广元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7)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环节中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8)市旅游局。负责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做好A级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

  (19)市粮食局。负责粮油储运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的粮油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

  (20)市畜牧食品局。负责禽畜养殖环节中的畜产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

  (21)市水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食用水产品养殖环节中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

  (22)市民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需要政府救助对象生活类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

  (23)市民族宗教局。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因清真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24)广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收集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实施检疫和监管;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实施标签审核制度。

  (25)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港澳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地区时的沟通联络工作。

  (26)市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台湾地区时的沟通联络工作。

  (27)检测检验机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检测检验工作。

  (28)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技术支持、企业联络工作。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市食安办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卫生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牵头,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检测。市卫生局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人员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由市政法委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食安办、市新闻办、市网管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指挥部从市食品安全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市食安办会同市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组建食品安全评论员队伍,负责培训和管理。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统一管理。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由市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或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3.6 宣教培训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市卫生局、市食安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广元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市的食品中有害因素、食源性疾病和食品污染监测体系。卫生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由市食安办统一公布。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市食品安办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省食安办、其他市(州)通报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食安办、应急办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食安办报告。

  4.2.3 报告内容

  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接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和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详细记录报告者的相关信息(包括时间、身份、联系方式)、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 事故评估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全面及时向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所涉及的范围及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和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具体工作安排,开展本市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相应后,按照省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本市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相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市食安办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及时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有关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其他市(州)、国(境)外时,及时报告省食安办和外事部门,并向相关市(州)食安办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机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机构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奖惩

  (1)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市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 演习演练

  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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