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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1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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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7 14:23:23  来源:绵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6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绵阳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切实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绵府发〔2012〕28号
发布日期 2012-07-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myzwgkml.my.gov.cn/t.aspx?i=20121212145808-986340-0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2日

绵阳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绵阳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切实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绵阳市知名商标,是指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绵阳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绵阳市知名商标认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绵阳市知名商标推荐和保护工作。

经信、商务、科技、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绵阳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绵阳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并负责其日常工作。该委员会由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经信、商务、科技、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法律人士组成,委员人数为单数。认定委员会通过评审会议认定绵阳市知名商标。

第五条 申请绵阳市知名商标实行“申请人自愿申请”原则,申请认定绵阳市知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一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绵阳市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五)近3年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绵阳市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领先;

(六)申请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七)申请人近3年无故意侵把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申请认定绵阳市知名商标由商标权利人自愿向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及其复印件;

(三)《绵阳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产量、质量、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绵阳市行业同类同档中的排位证明材料;

(五)该商标广告发布与宣传及参与公益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六)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使用、管理、自我保护情况。

第七条 绵阳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文件需补正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 对经实地考察核实、评审符合条件及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发给《绵阳市知名商标》牌匾及证书,并在绵阳市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九条 绵阳市知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3年期满需继续保留、使用“绵阳市知名商标”称号的,其所有人应申请复审。对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保留“绵阳市知名商标”称号并予以公告;逾期未申请复审或经审查认为其丧失绵阳市知名商标条件的,予以取消称号。

第十条 绵阳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其商标的管理和保护,自觉维护绵阳市知名商标的声誉。

第十一条 绵阳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或者广告宣传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绵阳市知名商标”字样,但应当标明获得认定的日期。

未经绵阳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或经绵阳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绵阳市知名商标”字样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绵阳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绵阳市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绵阳市知名商标的;

(二)在有效期内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五条(四)、(五)、(六)项条件的;

(三)超越该知名商标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

第十三条 绵阳市知名商标认定不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擅自制作、出租、出售、转让绵阳市知名商标的牌匾及证书。

第十四条 他人以绵阳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相同行业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第十四条规定:

(一)知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二)知名商标的文字为国内闻名的江河、湖泊、山川和名胜古迹名称的;

(三)知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质的。

第十六条 他人以绵阳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和装潢使用,误导消费者的,绵阳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绵阳市知名商标权利人认为其商标或企业名称被他人混淆,引起相关公众误认的,可以请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其商标或变更他人企业名称,但他人商标注册或企业名称登记在先的除外。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绵阳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在绵阳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复核、保护和管理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佝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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