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2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庄兆林
2019年10月29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规章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分别予以修改、废止:
一、对下列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2件)
(一)《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
1.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的经营者名录向社会公示”;
2.删除第十三条第一项中的“备案证明”;
3.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从事生产、经营前备案的”;
4.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备案”。
(二)《徐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1号)
1.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被鉴定为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
2.删除第十一条中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五平方米”;
3.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房屋出租人、租赁经纪机构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二、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2件)
1.《徐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131号);
2.《徐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