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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济政办字〔20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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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6 11:27:33  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62
核心提示:2013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体会议和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源头治理、标本兼治,深化治理整顿,强化科学监管,夯实基层基础,动员社会广泛参与,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快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发布单位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13〕20号
发布日期 2013-02-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jining.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2/site/art/2013/3/12/art_244_9683.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3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7日

  2013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2013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体会议和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源头治理、标本兼治,深化治理整顿,强化科学监管,夯实基层基础,动员社会广泛参与,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快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一、深化治理整顿,严惩违法犯罪

  (一)深入开展治理整顿。重点整治“违禁超限”、“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非食品原料、饲喂不合格饲料、滥用农兽药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五类“违禁超限”违法行为。针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小作坊小摊贩小市场、食品初加工集中点等领域,集中排查整治出售过期食品和食品粗制滥造、冒用品牌、虚假标识等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组织开展清剿“黑窝点”和“黑作坊”的攻坚战,依法查处非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扎实开展重点行业品种综合治理。进一步突出肉类、蔬菜、果品、水产品、食用油、酒类、乳制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农业投入品、食品包装材料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从种植、养殖、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等各环节,围绕准入制度、监管制度、企业管理规范、设备工艺、操作规程等各个方面,全面开展综合治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良好操作规范,改进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落实产品召回、不合格食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重点开展以下六项行动。

  1.畜禽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以打击使用“瘦肉精”、饲喂不合格饲料、滥用兽药等为重点,深入开展畜禽产品专项整治,切实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对畜禽养殖大县、规模化养殖场全过程监管,强化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畜禽产地检疫覆盖率和规模化养殖场监管覆盖率达到100%。(畜牧兽医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加大屠宰企业监管力度,严把定点屠宰准入关,坚决取缔各类私屠滥宰“黑窝点”,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2.农产品源头治理专项行动。针对重点食用农产品,加强农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施良好农业规范。严格控制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落实农(兽)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普及使用规范。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蔬菜、果品等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程度提高到60%以上;“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的比率提高到35%以上;规模养殖场获得无公害认证的比率从40%提高到50%以上;认证水产品产量占养殖总产量的比率提高到50%以上,建立省级现代渔业园区5个,从源头上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渔业、林业、畜牧兽医部门根据职责分别牵头组织实施)

  3.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对食品添加剂、食用植物油产品生产和使用企业的整治,着力排查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小作坊的监管,坚决取缔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和“黑作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覆盖率达到80%以上。(质监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4.食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以食品供货商为重点,加强对食品经营、仓储场所的调查摸排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涂改生产日期和更换食品标签等行为,规范食品市场,严惩违法犯罪。制定食品销售摊贩监督管理措施,实施“挂牌经营、实名登记、信息公示”等制度,规范食品销售摊贩经营行为,全市食品销售摊贩监管覆盖率达到50%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5.餐饮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实施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开展学校食堂示范创建工作,规范学校周边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提高学生饮食安全保障水平;制定小餐饮整规工作意见,强化对小餐饮的监管和综合整治,监管覆盖率达到50%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加强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对市政集中式供水单位继续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强化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管,监管覆盖率达到100%;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管理,监管覆盖率达到80%以上。(卫生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加快实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严格按照省餐厨废弃物处理工程建设计划开展我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工程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6.启动食品安全基层基础工作示范创建行动。遴选一批食品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扎实、监管措施有力、工作成效明显、公众满意度较高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县(市、区)至少1个乡镇(街道)开展示范创建活动。(食安办牵头组织实施)

  (二)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市、县(市、区)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及人员。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对案情特别重大和跨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特别是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建立涉案食品鉴定“绿色通道”,加大对案件侦办中涉案食品技术鉴定的支持力度。(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制度建设,推动科学监管

  (三)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按照“急用先立,逐步完善”的原则,对复杂业态、新兴业态、薄弱环节、监管边界不清的生产经营行为,通过制定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明确监管主体和要求。(食安办牵头组织实施)

  (四)强化日常监管。加大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工作力度,深入排查种植、养殖、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等环节的安全隐患。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强化农资监管和农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继续严格落实农(兽)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的监管力度,明确并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严格食品经营市场管理,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和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及时将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纳入管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五)完善督导检查机制。完善督导检查机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定期巡视检查等具体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食安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夯实基层基础,提升监管能力

  (六)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落实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基层政府、监管责任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将食品安全列入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在乡镇、街道建立联动联防机制,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确保基层监管无盲区。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全部建立起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鼓励各地建立食品安全志愿者队伍。(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七)增强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执法等机构和队伍建设,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配齐配强人员队伍,合理装备现场快速检测、调查取证等仪器设备,提高现场监管效率和水平。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模式,明确细化监管分工和执法流程,着力消除监管空白、边界不清及执法不力等问题。鼓励各县(市、区)开展综合执法试点,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和分散的问题。加大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政策支持和投入力度,切实保障监管技术装备、检测设备和办案经费。(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八)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整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将市级食品安全抽检业务纳入统一管理,实现“七统一”,即:统一制定抽检计划、统一配置检测资源、统一经费管理、统一规划检测能力建设、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业务培训、统一信息发布和风险评估,实现检验检测资源综合利用。制定量化评价管理办法,对各部门抽检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量化评价。同时,鼓励实施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加强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科学合理确定其功能定位和责任分工,强化技术人员培训,提高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发展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市、县政府食安办牵头负责实施)

  (九)强化风险监测与评估预警。统一制定实施风险监测计划,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指标和样本量,提高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监测结果以及监管信息,研判形势,提出预警信息和对策建议。年内全市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范围覆盖全市12县(市、区)。(食安办牵头,卫生、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实施)

  (十)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和业务系统等资源,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推进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网络化、标准化、全流程管理,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食安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一)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质监部门负责)

  四、加强舆情监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二)完善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机制,主动防范、及早介入、审慎稳妥地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完善部门间信息、事件通报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并分析研判食品安全舆情信息。进一步明确信息发布主体和审核程序,科学、准确发布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食安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三)提高应急处置水平。规范完善各县(市、区)各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和协同联动工作平台,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响应能力。(各县市区食安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五、推进诚信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十四)加快诚信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德诚信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2〕24号),积极开展守法经营的宣传教育,加大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治理力度。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全面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十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记录、人员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技术,提升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六、加强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广泛参与

  (十六)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认真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组织做好2013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特别是“山东食品安全信息联播网”等各种媒体作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加强对监管先进人物和经营诚信典型的宣传。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市属媒体应当在公益广告时间或者版面免费刊播适当比例的食品安全公益性宣传内容。(食安办、市委宣传部牵头,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新闻单位负责实施)

  (十七)强化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将食品安全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2013年各级监管人员每人至少参加40小时的集中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对食品从业人员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培训,提高其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食安办、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八)强化社会监督,落实有奖举报。大量聘任社会监督员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拓展社会监督的途径和覆盖面。积极发挥“食品安全一号通”举报投诉平台作用,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落实奖励资金,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食安办、财政部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十九)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完善部门与媒体协调联动常态化工作机制,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及时、实事求是报道食品安全问题。认真核实、查处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反馈采取措施和处理结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十)发挥食品相关协会组织作用。加强对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的协调指导,充分发挥其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依托现有行业协会和组织,推动建立全市食品安全联合会。(食安办牵头,各食品行业协会和组织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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