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鲜奶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1〕20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鲜奶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1〕2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6 08:37:56  来源:东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11
核心提示:为规范鲜奶吧管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东政办发〔2011〕20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dongying.gov.cn/html/2011-08/11081611355837756_1.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鲜奶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鲜奶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鲜奶吧管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现场制售生鲜乳及其他食品,并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鲜奶吧开办者),不适用于乳品生产、流通企业。

  第三条 鲜奶吧开办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鲜奶吧开办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鲜奶吧监督管理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鲜奶吧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畜牧部门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新开办鲜奶吧的许可工作,负责鲜奶吧所用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新开办鲜奶吧的许可工作,负责鲜奶吧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鲜奶吧核发营业执照,打击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条 鲜奶吧开办程序: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约;

  (二)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畜牧部门提出审核生鲜乳直供牧场申请。畜牧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出具《东营市生鲜乳直供牧场审核意见书》(见附件1);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畜牧部门出具的《东营市生鲜乳直供牧场审核意见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审核设备布局、工艺流程、质量控制制度的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出具《东营市鲜奶吧加工条件审核意见书》(见附件2);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持工商行政管理、畜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十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持《餐饮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六条 鲜奶吧开办者应采用先进技术管理规范,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鲜奶吧开办者要建立并认真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合、服从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抽检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鲜奶吧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有权举报鲜奶吧开办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条 未经许可开办的鲜奶吧,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鲜奶吧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东营市生鲜乳直供牧场审核意见书(略)

  2.东营市鲜奶吧加工条件审核意见书(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194)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