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饮食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14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饮食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1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2 15:16:25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43
核心提示: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改善城市人居环境,防治饮食业油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饮食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制定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潭政办发〔2013〕14号
发布日期 2013-03-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iangtan.gov.cn/new/wszf/wjgz/zfwj/szfgfxwj/content_58828.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饮食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

  湘潭市饮食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改善城市人居环境,防治饮食业油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饮食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3年12月31日前,饮食业单位(含单位内部职工食堂等)产生油烟污染的,进行油烟净化处理,实现油气分离,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作为市城区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各自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人民政府作为各自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条块结合原则。市直机关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饮食业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及维护由饮食业单位自行负责,所需经费由业主自行承担。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油烟污染源头控制

  新建、改建和扩建饮食业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安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工商、卫生等部门对餐饮服务企业申请经营审批时,应依法查验申请企业是否通过“环评”审批;在餐饮服务企业工商年度检验、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工商、卫生等部门应依法查验餐饮服务企业的环保守法材料。

  (二)开展油烟污染专项整治

  1. 检查“环评”手续。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饮食业项目未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饮食业单位,依法查处。

  2. 检查污染治理设施和油烟排放状况。检查饮食业单位是否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是否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设施,净化设施是否有定期维护记录,油烟净化率和排放浓度是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3. 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国家、省已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通过专用通道达标排放;对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设施的,有油烟净化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实施环保行政处罚;对住宅楼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的饮食业,依法责令限期改造,对无证(照)经营的饮食服务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依法整治或取缔产生油烟污染的户外占道经营餐饮摊点。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调查摸底(2013年3月)。各责任主体的环保部门应对本地饮食业单位进行一次排污申报登记,全面掌握本地现有饮食业单位数量、规模分布以及油烟处理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掌握基础信息。

  (二)加强宣传发动(2013年3月~4月)。各责任主体组织向辖区内的饮食业单位宣讲政策,督促办理相关证照,开展自查自纠。

  (三)制定工作方案(2013年5月)。各责任主体以本辖区饮食业油烟污染情况调查数据为基础,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要求和时限。

  (四)开展专项整改(2013年5月—11月)。各责任主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做到整治一批、验收一批、巩固一批。

  (五)组织检查验收(2013年12月)。市饮食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通报验收结果。

  五、部门职责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辖区内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基本情况,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开展整治宣传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指导和督促新建、改建、扩建饮食业项目的“环评”审批与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健全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放台账;督促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城区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对饮食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及时通报城管执法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及时将企业名单抄送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整治或取缔产生油烟污染的户外占道经营餐饮摊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对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饮食服务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对未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饮食服务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对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广播电视台和湘潭日报社: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环保仍不达标的饮食业单位予以曝光。

  六、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成立市饮食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责任主体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要求,建立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三级监管体系,分解任务,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整治和督促力度,及时通报整治工作情况。

  (二) 严格审批制度,加强动态监管。工商、食监、环保等部门要严格饮食业的审批,加强源头控制;严格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强化部门联动,建立部门之间信息通报制度,对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环境和扰民的饮食业单位严格进行查处。

  (三)加强宣传引导,动员公众参与。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督促饮食业单位自觉自律。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违法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予以公开曝光。畅通群众投诉监督渠道,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附件:湘潭市饮食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湘潭市饮食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杨  广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刘建宽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陶新水  市人民政府副巡视员

  颜晓媚  湘潭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谭  浪  湘潭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唐  煜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苏国军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 韩  晓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城管执法局党委书记

  刘永珍  雨湖区人民政府区长

  王永红  岳塘区人民政府区长

  杨晓军  昭山示范区管委会主任

  胡振湘  市卫生局局长

  王  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熊兴保  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陈志高  湘潭日报社社长

  陈小放  市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苏国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环保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6)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