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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2〕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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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1 08:39:03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22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当前食品安全的基础仍然薄弱,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湖北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12〕102号
发布日期 2012-12-13 生效日期 2012-12-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9-01-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gkml.hubei.gov.cn/auto5472/auto5473/201212/t20121228_427798.html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当前食品安全的基础仍然薄弱,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强化监管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诚信守法水平,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我省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撑,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治理道德失范,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夯实食品安全基础。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工作目标。通过不懈努力,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省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基本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二、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构建食品安全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在研究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方面的职能作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食品安全部门监管分工,着力解决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等问题。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六)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构建上下贯通、相互衔接的食品安全组织体系。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在乡镇(街道)聘请食品安全协管员,在行政村(社区)聘请食品安全信息员,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发挥乡镇(街道)卫生院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农技推广站、兽医站、工商所等基层机构的作用,与公安派出所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七)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深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坚决查处食品非法添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以日常消费的大宗食品和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强化“从农田到餐桌”全程安全保障措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整治力度,组织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依法查处非法食品经营单位。

  (八)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立案,并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加强案件查处监督,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未及时查处、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对隐蔽性强、危害大、涉嫌犯罪的案件,根据需要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处中需要技术鉴定的,监管部门要给予支持。

  (九)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着力提高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严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管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活动的规范指导,督促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区、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落实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扩大对食用农产品的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范围,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商、经纪人的管理,强化农产品运输、仓储等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强化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健全畜禽疫病防控体系,规范畜禽屠宰管理,完善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制度和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严防病死病害畜禽进入屠宰和肉制品加工环节。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加大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治理和污染区域种植结构调整的力度。大幅度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面积,增加“三品一标”产品总量规模,依法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要依法及时纳入许可管理。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其相关许可。加强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加大对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食品和米、面、油、蔬菜、肉、乳品、蛋、水产品及制品等大宗食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加大日常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防止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依法查处食品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以及在商标、包装和标签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严格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准入管理,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口商、代理商的注册、备案和监管。加强食品认证机构资质管理,严厉查处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建立与餐饮服务业相适应的监督抽检快速检测工作模式。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单位、小集贸市场及农村食品加工场所等的监管。

  三、全面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十一)落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从严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十二)落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及经济赔偿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对未执行主动召回、下架退市制度,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停产停业整改、吊销证照。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十三)积极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以企业责任为基础、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加大对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治理力度,积极开展守法经营宣传教育,完善行业自律机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诚信意识,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依托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和身份证信息,建立并动态更新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细化完善档案记录信息,逐步实现信用档案电子化和全省联网。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为诚信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十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满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的装备建设,重点增加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等设备的配备,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加强监管执法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十五)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新建检验检测机构,避免重复建设。鼓励各地特别是基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积极推广成功经验。积极稳妥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改革,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

  (十六)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完善卫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机制,统一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规范监测数据报送、分析和通报等工作程序。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工作。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十七)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监管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公示和信息通报。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和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切实做好标准执行工作。

  (十八)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实施、注重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和业务系统等资源,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强信息汇总、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发布我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追溯手段和技术平台,提高追溯体系的便捷性和有效性。

  (十九)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设以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为基本力量,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队伍为专业力量,以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为补充力量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强化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检验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效率。

  五、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二十)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要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和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网络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消费者举报的问题要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及时兑现奖励。各地要切实落实财政专项奖励资金,规范奖励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现。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二十一)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认真组织“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紧紧围绕“建设诚信湖北,保障食品安全”主题,利用多种形式,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质,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二)构建群防群治群控工作格局。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新闻媒体所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各级消费者协会要发挥自身优势,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充分发挥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引导和约束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认真分析评估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细化、明确食品安全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主动防范、及早介入,使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力争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地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十四)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五)强化食品安全科技支撑。加强食品安全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科研资源,加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监测评估、过程控制等方面的技术攻关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科研成果使用前的安全性评估,积极推广应用食品安全科研成果。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适用管理制度与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吸收。

  (二十六)切实加大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效能监察和问责工作力度。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从2013年起,省人民政府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问责,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追责;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要依法追究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12年12月13日

 地区: 湖北 
 标签: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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