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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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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1 08:35:54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06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深化实施农产品加工业“四个一批”工程,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推动湖北农业强省建设,现就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快速发展,省人民政府制定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发展的意见。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13〕8号
发布日期 2013-02-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gkml.hubei.gov.cn/auto5472/auto5473/201303/t20130308_437245.html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深化实施农产品加工业“四个一批”工程,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推动湖北农业强省建设,现就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立足农民就业增收和县域经济发展,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升农业板块基地建设水平,着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优势产业链,加速龙头企业科技创新、集群集聚,强化农企利益联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跨越式发展。

  (二)目标任务。力争用3—5年的时间,建设一批与龙头企业对接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基地,打造一批科技与管理创新能力强、精深加工水平高、在全国同行业领先的大型龙头企业,形成一批基础设施完善、上中下游产业配套、功能互补的龙头企业聚集区,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消费者口碑好的知名品牌,实现让全国人民“喝长江水、吃湖北粮、品荆楚味”的目标。

  二、建设高标准农业板块基地

  按照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业板块基地建设。围绕优质稻、棉花、双低油菜、生猪、家禽、淡水产品、食用菌、果茶蔬等优势特色产品,将分散的小规模产区实行跨乡镇、跨县市集中连片。大力发展“一村一品”、“一县一业”和优质专用品种,促进农业板块基地专业化。全面建设种植业示范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采用标准化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体系,发展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促进农业板块基地标准化。进一步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基地、棉花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促进农业板块基地集约化。加强农业板块基地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建设农业板块基地和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中的作用。

  三、培育行业领军龙头企业

  继续深入推进“四个一批”工程。以打造优势产业链为抓手,支持一批优势特色产业领军型龙头企业,以资本、品牌、技术、市场等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发行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瞄准全国一流目标,快速成长为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和生产加工设备,加快对现有设备设施的技术改造升级,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不断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龙头企业向优势区域集群集聚,形成上下游产业(企业)紧密协作、产业链相对完整、辐射带动能力较强、基础设施、仓储物流、市场信息和检验检测等资源共享、综合效益明显提升的农业产业化园区。每个行业、每个园区,都要打造优势产业链。积极组织龙头企业参加国内外经贸洽谈和展示展销活动,引导龙头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走出去投资办厂,带动农产品和农业技术出口、劳务输出;同时,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引进一批国内外大企业、大项目。要依托大龙头和大品牌,运用市场化手段,推动同一地区同类品牌整合,形成一批规模大、市场占有率高、国内外叫得响的品牌。

  四、加快科技创新与人才建设

  充分利用我省科教资源丰富的优势,鼓励引导龙头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创新力量作用,加强校(研)企合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龙头企业开展协同创新,联合共建技术创新平台,开展农产品加工关键技术攻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和流通等科研项目的申报,必须是龙头企业需要且带共性的问题,必须有重点龙头企业组织或者参与;各类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要将龙头企业作为重要的实施主体;对龙头企业取得的国家发明专利、获得的国家级科技成果等,要给予奖励。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员工培训要优先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人才培训工程,要优先申报“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不断壮大职业经理人队伍,培养一批具有全球视野和战略眼光的企业家。对龙头企业引进的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一律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待遇;对龙头企业培养的技术和经营管理骨干,在学历教育和学习进修方面给予支持,在职称评定方面可以实行特殊评审;对高校毕业生到龙头企业就业,符合条件和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

  五、完善农企利益联结机制

  不断探索农企利益联结的有效模式,大力推行“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完善定单、合同、按交易量或按股分红等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不断规范订单合同双方的基本权利、责任和义务,提高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诚信意识和合同履约率。鼓励龙头企业为基地订单农户开展农资采购、农机作业、生产技术、疫病防治、市场信息等服务,提供生产资金小额信贷担保,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支持龙头企业领办或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龙头企业,促进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龙头企业要强化社会责任,依法经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积极吸收农民工就业,保护资源环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把带动农户规模和效果作为各级龙头企业监测评价的重要指标。

  六、优化龙头企业发展环境

  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从事政策性收储业务,新增粮棉油储备计划,重点向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倾斜。对龙头企业审批事项,实行一条龙服务。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和机制,推动土地经营权向种植养殖大户和龙头企业集中;对龙头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市、县要拿出一定的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费用按当地最低标准执行;龙头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全额征收土地出让金,省、市财政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支持;对龙头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项目用地,在符合省级土地利用计划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向省政府申请使用省级土地利用计划。在粮食、棉花、生猪、家禽、水产、水果等大宗农产品生产领域进行政策性保险试点。加强宏观规划和指导,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和恶性竞争。

  七、加大财政扶持与金融支持

  进一步整合现有支农涉农项目资金,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板块基地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专项、土地整理、重大科技专项、农产品加工园区产业发展调度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作用,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倾斜。从2013年开始,实施“腾飞”奖励计划,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奖励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实现全国人民“喝长江水、吃湖北粮、品荆楚味”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龙头企业和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区)也要建立稳定的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的投入机制,安排专项资金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强化金融信贷支持,每年涉农贷款增幅要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幅。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引导信贷资金向龙头企业倾斜。支持龙头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建设,鼓励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龙头企业利用农业期货市场发现价格、管理风险。加强涉农担保体系建设,通过完善担保服务功能,吸纳龙头企业入股、社会资金参与,进一步将省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公司做大做强。支持武汉农畜产品交易所、农牧产业投资公司和农业产业投资基金逐步做大做强,形成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新支撑。各级政策性投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放宽担保条件。各市、县要尽可能建立专业性农业产业化担保机构,为龙头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龙头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省供销社和农发行湖北分行、农行湖北分行等,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协调各类财政扶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围绕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重点,抓好资金项目等协调落实,做好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调研和分析工作,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龙头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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