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府办发[2011]14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府办发[2011]1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0 14:53:44  来源:辽源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01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要求,关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机构”的要求,经省编办批准,成立辽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辽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为辽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发布单位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辽府办发[2011]14号
发布日期 2011-09-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122.141.66.213/zwdtSjgl/Directory/showDir.jsp?keyid=PI201111191343120156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辽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要求,关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机构”的要求,经省编办批准,成立辽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辽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为辽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

  (三)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下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四)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五)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研究提出市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分工意见,组织拟订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六)定期收集、整理、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指导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承担有关食品安全交流与合作相关工作任务。

  (七)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协调指导科。

  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下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定期收集、整理、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指导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承担有关食品安全交流与合作相关工作任务。

  (二)监督检查应急管理科。

  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研究提出市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分工意见,组织拟订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编制7名(从市卫生局抽编带人划转行政编制2名,从市农业委员会抽编带人划转行政编制1名,使用市直机动行政编制4名);核定处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核定科级领导职数2名。

  四、其他事项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机关党建、人事、后勤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不取代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

  管理方面的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吉林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8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