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规划设置意见(2013-2015)》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7日
安康市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规划设置意见
(2013-2015)
为加强对牛羊屠宰活动的监管,指导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在全市范围内的合理布局,规范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肉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划。
一、设置原则
(一)全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综合考虑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穆斯林人口分布、交通条件、市场需求、产销特点的原则。
(三)技术进步、适当超前的原则。
二、数量控制目标
按照设置原则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24号)规定,到2015年底,全市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控制在5个以内,其中标准化牛羊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为1个,小型屠宰场设置数量为4个(详见附表)。
全市设立的标准化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全面达标,冷鲜牛羊肉、小包装牛羊肉销售比例要达到20%以上,实现机械化屠宰,并具有一定范围冷链配送能力。
三、规划设置期限
设置规划基准年为2013年,远期为2015年。
四、规划编制依据及主要参考资料
(一)《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
(二)《陕西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1—2015)》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四)《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
(五)《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
(六)《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75—92)
(七)《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
五、建设条件和标准
(1)符合全市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2)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有与设计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隔离间以及牛羊屠宰设备、冷藏设备、消毒设施和运载工具;
(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能够满足水分、挥发性盐基氮、汞、无机砷、铅、镉等项目检测必需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满足病害牛羊及其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设立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3、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水源说明及水质合格证明;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效果图)。
(二)市商务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局书面征求市政府意见并报省商务厅进行规划审查。
(三)申请人获得市商务局同意的书面通知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标准,按照各自职责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颁发牛羊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向社会公示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五)申请人凭牛羊定点屠宰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
(六)小型屠宰场(点)建成后,市政府可以委托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政府颁发牛羊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向社会公示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