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小饭桌”餐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8日
太原市“小饭桌”餐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饭桌”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固定场所开办的,以赢利为目的,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间就餐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太原市范围内“小饭桌”餐饮安全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小饭桌”餐饮安全管理实行登记制度。开办“小饭桌”应向所在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五条 “小饭桌”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场所,距离旱厕、固定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面积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不得开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食品处理区地面使用耐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洁的材料铺设,配置相应清洗、冷藏、消毒、保洁等设施,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用具、容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 “小饭桌”经营者申请餐饮安全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小饭桌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房屋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证明复印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设施设备登记表;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小饭桌”经营应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验收制度、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食品加工安全制度,严禁向就餐者提供《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个人卫生规定。
第八条 “小饭桌”应建立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停止经营活动,向所在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二)妥善保护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用具、设施设备及现场;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样品。
第九条 教育、卫生、工商、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小饭桌”安全进行监管。
第十条 “小饭桌”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小饭桌”安全管理负总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