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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大鲵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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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27 15:36:48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88
核心提示:为规范大鲵养殖、加工、销售等生产经营行为,科学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引导全市大鲵产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经重庆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关于加快大鲵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府办发(2013)43号
发布日期 2013-02-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q.gov.cn/gw/FaguiQuery/GwShowWithLogo.aspx?gwz=%E6%B8%9D%E5%BA%9C%E5%8A%9E%E5%8F%91&gwnh=2013&gwqh=43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大鲵养殖、加工、销售等生产经营行为,科学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引导全市大鲵产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大鲵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大鲵具有较高食用、药用、科研和观赏价值,市场开发前景广阔。我市是大鲵原产地之一,具有发展大鲵养殖的自然环境和资源优势。目前,全市依法获得驯养繁殖许可的企业和养殖户已有110余家,养殖量达20万尾以上,年繁殖苗种10万尾左右,初步具备加快产业发展的基础。实践证明,人工驯养繁殖促进了野生大鲵资源的保护和增殖,缓解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有效促进了边远贫困山区的扶贫开发工作,为特色效益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拓宽了路子。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大鲵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产业科学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野生大鲵资源为前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依法管理为保障,统筹兼顾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科学规划、规范实施,严格监管、有序推进,促进大鲵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为山区农民脱贫致富开辟新渠道。力争到2015年,全市年产大鲵苗种30万尾、商品鲵60万公斤;到2020年,年产大鲵苗种80万尾、商品鲵160万公斤。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负责做好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指导服务、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多元化经营主体,面向市场需求发展生产、加工和流通,打造大鲵产业链。

  ――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把大鲵物种和栖息地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严格依法保护野生大鲵资源,在保护好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充分发挥大鲵资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科技带动、品牌引领。加大大鲵产品深度开发和科技攻关力度,大力推广仿生态繁殖技术,适度扩大工厂化养殖规模,严格质量管控,打造重庆大鲵知名品牌。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繁育和养殖基地建设。加快建设大鲵原种保护和良种繁育基地,大力推广仿生态繁殖技术,快速扩大苗种产能。全市规划建设大鲵良种繁育基地3个,每个基地年繁育苗种15000尾以上。按照健康养殖技术标准,在万州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县、开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酉阳县等重点区县(自治县)各规划建设大鲵标准化养殖示范基地2―3个,在其他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各规划建设标准化养殖示范基地1―2个,每个示范基地年产商品鲵10000尾以上。示范基地建设要选择交通便捷、水量充沛、水质良好的地域,并配套建设饵料鱼养殖基地。

  (二)提高规模化和产业化水平。大力培育龙头企业,组建大鲵保护与发展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提高大鲵产业发展的组织化程度,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健全和完善公司+养殖农户、专业合作社+养殖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采取统一办证、统一供苗、统一培训、统一疫病防治、统一产品回收等方式,引导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

  (三)规范大鲵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鲵保护和特许利用管理工作会会议纪要的函》(农渔野函〔2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适当放宽申办大鲵驯养繁殖证和经营利用特许证条件。允许已办理驯养繁殖证和经营利用特许证的龙头企业与具有一定基础但尚不具备办证条件的中小养殖专业户签订托养协议,带动中小养殖专业户扩大养殖规模。支持具备条件的餐饮店办理经营利用证,拓宽大鲵产品终端消费市场。支持养殖企业在重庆主城区重点水产批发市场设立专销店(柜),培育以主城区为中心、辐射全市的销售网络,并逐步拓展市外销售渠道。严厉打击非法捕捉和销售野生大鲵的行为,保证大鲵资源永续利用。

  (四)加大技术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保种、繁育、疫病防治等技术攻关,推进养殖标准化。强化技能培训,培养一批大鲵养殖技术骨干和专业户。建立健全大鲵疫病防控体系,严格执行引种审批程序,强化检疫管理。加强产品产地检疫和商品大鲵市场监管,保障商品大鲵的质量安全。加强苗种繁育、商品大鲵和饵料鱼生产、产品加工、储藏运输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管,支持生产经营主体申报各类质量认证,着力打造地方特色品牌。

  (五)促进关联产业发展。深度开发大鲵在生物医药、保健、美容等方面的应用,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延伸大鲵产业链条,提高产业附加值。推进大鲵产业与新型工业、旅游产业、文化产业有机融合,打造一批集科普、旅游、餐饮等为一体的休闲渔业基地,带动相关产业集群协同发展。

  (六)严格保护野生大鲵资源。加大《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加强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治理,严格做好开矿、修路、筑坝等涉水工程的环境评估与补偿,依法保护野生大鲵资源及其栖息环境。全面开展大鲵资源评估、种群分析以及物种监测研究,为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大鲵自然保护区建设,选择适宜区域建设2―3个市级大鲵种质资源保护区。市内大鲵养殖业主每年按照不低于苗种产量3%的比例开展大鲵野化训练,并在保护区内无偿增殖放流,恢复和扩大大鲵野生种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大鲵产业发展工作。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要把大鲵产业作为当地特色产业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政策、增添措施,努力帮助农民拓宽增收致富门路;要及时研究解决大鲵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为加快大鲵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科学制定规划。市农委牵头制定全市大鲵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大鲵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有关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大鲵产业发展实施规划,推进大鲵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三)切实加大投入。市级财政2013至2015年每年安排适量专项资金,支持大鲵资源保护、种苗繁育、标准化基地、加工物流营销和贫困户养殖设施建设等项目。有关区县(自治县)要整合扶贫、移民、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资金扶持大鲵产业发展。

  (四)建立支持体系。加快制定大鲵经营利用管理条例,依法加强调控和引导。加强渔政执法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执法能力。积极探索、推进大鲵养殖保险,着力化解养殖风险。加大对大鲵养殖亲本来源追溯、投入品使用、商品大鲵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力度,强化与公安、工商、质监、海关等部门密切协作,为加快大鲵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19日


 
 地区: 重庆 
 标签: 销售 生产经营 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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