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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流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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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28 11:26:57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2236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时期流通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30号)和《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第5号),进一步推进流通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在优化流通结构和提升流通产业竞争力等方面的引导、促进作用,商务部办公厅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流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办流通函[2013]135号
发布日期 2013-03-13 生效日期 2013-03-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时期流通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30号)和《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第5号),进一步推进流通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在优化流通结构和提升流通产业竞争力等方面的引导、促进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流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通过标准化建设提高流通领域各行业服务质量、经营管理和技术水平,已经成为转变流通业发展方式、实现流通业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

  流通标准化是提高行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标准是对行业优秀管理经验、先进技术、科学方法的总结、凝炼和提升。通过标准宣传推广,引导广大企业实际应用,有利于促进行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

  流通标准化是提高行业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标准将抽象的服务要素、服务程序、服务效果具体化、指标化,将无形的服务要求定量化,不仅有利于推动企业对照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而且有利于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标准对企业进行考核、监督,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流通标准化是提高流通企业技术水平的必然选择。通过标准集成国内外最新流通技术、专利和创新成果,反映流通科技最新发展趋势,有利于引导广大流通企业密切跟踪先进流通技术发展方向,及时将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经济效益。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落实《“十二五”时期流通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各地区、各单位要根据《“十二五”时期流通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所确定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各年度工作任务的分解落实,制订完善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并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商务发展计划及年度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不断提高流通标准化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形成各方联动的标准化工作机制。

  商务部将加强流通标准体系顶层设计和标准化工作统筹协调,逐年下达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宣传贯彻方案,建立健全标准宣传贯彻、培训等工作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流通标准化工作机制,明确处室并配备专门人员,加强流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应用,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并将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分管处室情况于2013年4月底前报商务部。有关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进一步充实力量,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标准制修订、宣传贯彻、培训、应用等重点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推进、取得实效。

  (三)着力提高流通标准质量。

  根据流通标准现状与加强行业管理需要,明确相关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布局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构成,不断健全流通业标准体系。区别轻重缓急,有针对性地做好标准制修订工作,紧密围绕电子商务、居民服务、流通领域节能环保、商贸物流、农产品流通、商业网点管理、酒类流通、食品安全、市场秩序规范等重点领域(行业),实现每年全国制修订行业标准不少于200项,基础类、管理类、服务类标准所占比例不低于50%的目标。要建立标准复审的常态化机制,及时修订或废止不适用标准,增强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各地要按照全国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重点,加快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同时,积极推荐具备条件的地方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年度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按规定进度保质保量完成起草、报批等各环节工作。

  (四)大力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积极探索标准贯彻实施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力争使已有标准落实到行业管理和企业经营服务的各个环节,增强标准规范、引导行业发展能力。各地区、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要制订本地区、本行业标准化示范工作方案,逐年明确重点宣传贯彻的标准目录,通过组织行业倡导、标准宣传贯彻会、举办“标准化宣传月”、扩大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对引导带动作用强、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广的重点行业标准进行推广,增强企业执行和落实标准的自觉性。各地应于2013年6月底前启动本地区标准化示范建设工作,选择基础较好、积极性高的地市、企业开展标准化示范建设,逐步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示范效应的地区和企业,通过经验推广,推动标准宣传贯彻工作不断向行业纵深拓展。

  (五)加强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

  根据各行业发展需要,有重点地增设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形成覆盖流通各领域的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体系。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服务能力建设,逐步成为各行业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支撑。建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相关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同时,开展流通领域质量检测和认证认可工作试点,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机构开展认证认可和质量检测工作,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促进企业提高经营服务规范化水平,为流通领域标准的贯彻与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六)加强标准信息化建设和基础研究。

  加强商务系统、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的标准资源整合,加快建立标准信息共享平台,解决标准信息资源多头、分散的问题。同时,不断丰富平台内容,增强信息的实用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及时发布国内外服务业标准化最新动态,为各方面协力推进流通标准化工作提供保障。

  加强流通标准化基础研究,在总结近年来实践的基础上,明确未来一段时期流通标准化建设思路和工作重点,提出标准应用路径,找准流通领域标准化建设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发现各行业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为持续深入推进流通标准化建设提供参考和指南。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应于2013年10月底前形成《流通领域标准化研究报告》报商务部。

  三、保障措施

  (一)深入贯彻落实相关法规、制度。

  切实抓好《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和《流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的贯彻落实,明确工作定位,认真履行好赋予的各项职责,将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增强依法、依规推进流通标准化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提高标准化工作质量、效率和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二)加强标准业务培训。

  制订流通标准化培训工作方案,加强对标准化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大力培养具备专业知识技能、通晓相关规则的标准化人才,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标准化工作队伍。各地区、各协会要通过对企业标准化人员的培训,引导广大企业积极学标准、用标准,以标准促进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升。

  (三)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按照社会公益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参与流通标准化建设,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经费的保障机制。

  (四)加强工作监督检查。

  商务部将完善考核制度和评价标准,加强对标准制修订和宣传贯彻工作的跟踪、检查,定期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行业协会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制订本地区标准工作考核办法,督促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全面落实流通标准化建设各项部署。

  联系人:蔡少锋  董 博

  电  话:010-85093793  85093760

  传  真:010-85093762

  邮  箱:caishaofeng@m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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