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百日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农办〔2013〕42号 )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百日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农办〔2013〕42号 )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26 09:18:00  来源: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138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危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食安办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和省、市食安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统一部署,成都市农委制定了《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百日会战”行动方案》。
发布单位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成农办〔2013〕42号
发布日期 2013-03-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dagri.gov.cn/news.aspx?id=16563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统筹城乡工作)局,成都高新区经发局,直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危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食安办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和省、市食安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统一部署,市农委制定了《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百日会战”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3月22日

  成都市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百日会战”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食安办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和省、市食安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为扎实做好今年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财富>全球论坛食品安全“百日会战”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100天的集中整治,继续保持禁用农药在我市农产品生产环节的零检出,杜绝在生鲜乳中和畜禽养殖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完善屠宰检疫制度,全市产地检疫开展面100%,屠宰检疫率100%,规模养殖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100%;开展对规模养殖场(户)“瘦肉精”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和监测,规模场监测率达100%;屠宰环节每天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监测量不小于屠宰量的3%;强化生鲜乳收购站监管,驻站监管率100%。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

  二、整治标准

  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率继续保持在较高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整治范围

  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门市),规模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畜禽养殖场、生鲜牛乳收购站等。

  四、整治重点

  投入品生产、销售环节:以违法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为整治重点;

  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农、兽药残超标,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物质等为整治重点,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市)县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抓好本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集中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要针对各项治理整顿内容,实化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和考核指标,推行网格化管理,把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做好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工作衔接,及时沟通工作信息,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加大投入力度,搞好整治工作中的经费和物资保障。

  (二)狠抓农业投入品监管。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主要农业投入品为重点,严把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三个关口。要结合本区域农业生产实际,认真组织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主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环节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对重点产品和重点环节进行投入品监督检测,重点查处销售国家禁售、禁用高毒农(兽)药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高毒高残留农(兽)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流入农产品生产领域。

  (三)切实抓好农产品生产过程监管。强化过程监管,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合组织健全生产档案,对不建立生产档案或记载不完整、不真实的要依法惩处。杜绝在蔬菜、水果生产中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在猪牛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过程中添加三聚氰胺等禁用药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四)强化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提高奶站监管员素质和技术水平,在继续做好县级每月一次和驻站监管员每周一次三聚氰胺、黄曲霉素M1日常监测的同时,重点监管奶站每日自检抗生素、三聚氰胺、黄曲霉素M1等有毒有害物质等。对未严格按《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生鲜乳收购(运输)以及未按要求进行检测的生鲜乳收购站要暂停其收奶(或运输)资格,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整改后再次出现上述情况应吊销其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或生鲜乳准运证。

  (五)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监测力度。各区(市)县农业部门要加大监测力度,重点监测绿叶类蔬菜、茄果类蔬菜等的农药残留,猪牛羊中瘦肉精,生鲜牛乳中三聚氰胺、黄曲霉素M1等。根据监测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建立检打联动制度,联合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拉网式专项监测。重点监测年出栏生猪50以上、年出栏肉牛1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2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每场(户)生猪不少于2-3头,牛、羊监测不少于2-3头(只)。以育肥后期的生猪、肉牛、肉羊为监测对象,取尿液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3种“瘦肉精”。

  (六)广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要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田间地头,结合开展送科技下乡、集市咨询、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等多种形式活动,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指导农民不用禁用农药、兽药和其他化学物质,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有关兽药休药期、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建立完善种植、养殖档案记录,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能力。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4日—3月31日)

  3月14日召开会议,专题部署全市生产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百日行动”。3月31日前,各区(市)县细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整治任务进行分解落实,确保任务到人,责任到位;要使监管人员充分认识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全面实施阶段(4月1日—6月30日)

  各区(市)县农业部门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指导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合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督促企业切实承担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组织对投入品生产、经营环节、规模化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养殖场等重点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排查出来的影响食用农产品安全的问题认真梳理,逐一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加强整改事项的跟踪回访,防止问题反弹,消除安全隐患。5月中旬进行阶段小结,各区(市)县将阶段工作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报市农委农质处。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周报制,每周五中午12时前将《生产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百日会战”行动统计表》报市农委农质处,邮箱:cdsnwnzc@126.com

  (三)总结验收阶段(7月1日—7月31日)

  各区(市)县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总结,并于7月3日前将总结报送市农委。

      生产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百日会战”行动统计表.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