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关于食品用二氧化碳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74号)

卫生部关于食品用二氧化碳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7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20 15:55:32  来源:广西卫生监督信息网  浏览次数:2438
核心提示:、《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活性炭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应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卫生许可证发放。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4〕274号
发布日期 2004-08-17 生效日期 2004-08-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食品用二氧化碳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卫法监〔2004〕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活性炭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应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卫生许可证发放。

  二、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应符合《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GB10621—1989)的要求,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发放卫生许可证。

  此复。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59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