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省兽药监察所: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产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3〕5号)精神,现将《四川省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监控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一)2013年度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抽样任务为5460批,其中国家计划660批,地方计划4800批。抽检样品涉及猪肉、牛肉、鸡肉、鸡蛋、鸭蛋、鸡蛋和牛奶等10种动物组织,监测药物包括磺胺类、氟喹诺酮类、四环素类、替米考星、头孢噻呋、氨基糖苷类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等30多种药物。重点检测磺胺类和氟喹诺酮类药物,加大牛奶中抗生素的残留监测。具体监测样品和数量见《监控计划》。
(二)省兽药监察所和21个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承担抽样组织工作,抽样范围覆盖全省。各地应及时根据省局的《监控计划》,制定本辖区的残留监控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样工作。
(三)本年度兽药残留检测任务由省兽药监察所承担4680批,其余720批由自贡、攀枝花、遂宁、宜宾、眉山、资阳、凉山等7个市(州)承担。
二、抽检要求
(一)抽检活动要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2013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录2),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附录3)。抽取样品要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负责抽样的畜牧兽医部门务必按《监控计划》规定的时间,及时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测单位。畜禽样品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厂抽取。其中进行鸡、鸡蛋和尿液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占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三)兽药残留检测应按照农业部《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检测单位要及时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附件4)。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省兽药监察所应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送抽样单位和省畜牧食品局,并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后续追踪检测结果按要求填报表格(附录5)。
三、结果处理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样品来源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
(三)发现假劣、违禁兽药要收缴销毁,并将该类产品情况及时上报省畜牧食品局,由省局依法组织查处。
(四)及时将残留超标产品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应上报省畜牧食品局,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应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和计划部门的支持,安排抽样和检测所需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二)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监控计划》和《操作要点》的要求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三)省兽药监察所应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填写后的附表3、附表4和附表5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上报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本计划组织落实工作,对承担抽样、检测单位给予必要支持;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1. 四川省2013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doc
2. 2013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doc
3. 抽样信息汇总表(2013年度第×季度).doc
4. 检测结果汇总表(2013年度第×季度).doc
5. 阳性样品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2013年度第×季度).doc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