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农委〔2022〕66号)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农委〔2022〕6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6-15 17:21:16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96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切实保障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2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农渔发〔2022〕7号)要求,结合本市水产养殖实际,研究制定2022年本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2〕66号
发布日期 2022-06-15 生效日期 2022-06-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

现将《2022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4月18日

2022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切实保障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2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农渔发〔2022〕7号)要求,结合本市水产养殖实际,研究制定2022年本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一、监测项目

2022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包括国家(农业农村部)任务和本市任务两部分。

农业农村部监测项目: 鲤春病毒血症(SVC)、草鱼出血病(GCHD)、鲫造血器官坏死病(CHN)、鲤浮肿病(CEVD)、白斑综合征(WSD)、虾肝肠胞虫病(EHPD)以及十足目虹彩病毒病(SHID),共计7种水生动物疫病。

市级监测项目:草鱼出血病、鲫造血器官坏死病、白斑综合征、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IHHN)、虾肝肠胞虫病、十足目虹彩病毒病以及急性肝胰腺坏死病(AHPND),共计7种水生动物疫病。

二、监测内容

(一)监测范围及重点监测对象

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2022年监测点覆盖相关品种的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重点水产苗种场、近两年内相关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结果阳性的养殖场、拟创建或复审的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

具体监测对象为:

1. 鲤春病毒血症:重点监测品种为鲤科鱼类,优先采集普通鲤、锦鲤等。

2. 鲤浮肿病:重点监测品种为鲤和锦鲤。

3. 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重点监测品种为鲫和金鱼。

4. 草鱼出血病:重点监测品种为草鱼和青鱼鱼种。

5. 白斑综合征、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虾肝肠胞虫、十足目虹彩病毒病、急性肝胰腺坏死病:重点监测品种为养殖虾类。

(二)监测任务安排和采样点设置

1. 2022年国家和市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采样时间为4月至10月。具体的监测品种、采样时间、各区样品数量和相关经费等任务安排见附件1。

2. 采样点设置情况见附件2,各区原则上要按照确定的采样监测点按时完成采送样任务。

(三)采样、送样要求

在指定日期由相关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到养殖场采样(市属企业的样品采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采集)。同一时间、同一养殖场、同一品种只能采一份样品。有关要求如下:

1. 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优先采集有临床症状的活鱼、活虾,每份样品不少于30尾;无临床症状的样品,每份采集150尾。采样规格首选鱼苗和鱼种。

2. 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填写《现场采样记录表》(附件4、附件5),要求信息准确、完整。被抽样单位及抽样单位双方签字确认。表格一式三份,养殖场、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各留一份。

3. 充氧、打包、贴上标签(样品名称、编号)后于当日上午送至市水产技术推广站2号楼二楼。

4. 在监测点采集鱼、虾样品,按市价付给养殖户样品费,年底由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根据全年样品数量结算工作经费(样品费+送样费)。

(四)检测结果报告与处理

1. 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将阳性结果按快报方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委(渔业管理处),并及时将样品检测报告及阳性样品处理信息上传至“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2. 市农业农村委(渔业管理处)通报相关区农业农村委阳性检测结果,各区要严格按照水生动物防疫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阳性样品同池(或同区域)的鱼(虾)进行隔离、消毒并限制非上市的流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溯源工作,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附件6)和《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7),必要时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并对池塘、生产工具等彻底消毒净化。

3. 各区农业农村委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渔业管理处)上报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处理工作相关材料同时抄送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三、职责与分工

(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渔业管理处)

制定本市全年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任务承担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法定程序报送疫情,组织做好突发疫情处置。

(二)相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1. 负责辖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确保按时完成采样、送样任务。

2. 填报《监测点备案表》,将监测点信息电子版在采样之前发送至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病害防治科),纸质版加盖公章后同时寄往(或送样时带往)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病害防治科)。采样监测点原则上不能变更,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报备后重新填写监测点备案表,并将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交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病害防治科)。

3. 一旦出现阳性样品,应根据《关于规范<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疫情报告及疫病处置的通知》(农渔技疫函〔2018〕195号)等规定处理。

(三)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水产(病害防治科)

1. 对疫病监测工作实施指导和咨询,并按农业农村部、市农业农村委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2. 按计划安排接收送检样品,并按规定方法开展检测。

3. 及时将阳性监测结果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委(渔业管理处)。

4. 及时将检测报告反馈给监测点。

5. 汇总分析本市监测数据,及时将各类监测结果、监测点信息、监测报告扫描件等信息,通过“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农业农村部。

四、其他

各项任务执行单位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专项监测工作的督促检查,落实人员和车辆,保障监测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

1. 2022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全年采样任务安排

2. 2022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采样点安排

3.《监测点备案表》

4.《现场采样记录表(鱼类)》

5.《现场采样记录表(虾类)》

6.《流行病学调查表》

7.《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联系人:  曹世娟     张明辉

联系电话:23113029    65507594

电子邮箱: mhzhang0907@163.com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