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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等3个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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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15 10:38:42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57
核心提示:为做好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3〕6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2023年陕西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2023年陕西省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3年陕西省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3-14 生效日期 2023-03-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

为做好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3〕6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2023年陕西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2023年陕西省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3年陕西省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我厅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3个计划,督促相关市(区)开展假劣兽药和兽药残留超标查处工作,及时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报送监督抽检和假、劣兽药查处情况。

(二)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铜川市、商洛市、杨陵区、韩城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西安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农业农村部门配合省农检中心开展辖区内兽药监督抽样;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假劣兽药查处工作,并及时向我厅报送查处结果。

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的样品采集、送样,加强对畜禽养殖环节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辖区内假劣兽药和兽药残留超标查处工作,并及时向我厅报送查处结果。

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农业农村部门协助省动物疫控中心开展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样品采集。

(三)省动物疫控中心负责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采样、实验室检测等工作,并及时报送结果。省农检中心和韩城市农业农村局承担全省兽药、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质量监督抽检的检验工作,协助各市(区)开展假劣兽药查处、部级跟踪检验及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并及时报送监督抽检有关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市(区)要尽快明确3个计划的实施单位,并与省动物疫控中心、省农检中心做好配合。计划实施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二)加强技术培训。各市(区)及省农检中心要严格执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及检测方法标准等规定,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进一步规范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测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强化信息报送。省动物疫控中心要分别于7月5日和11月20日前将半年、全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和分析研判情况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我厅。省农检中心要分别于7月5日和11月20日前将半年、全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我厅,并于前三季度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1月20日前,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我厅,同时登录“兽药抽检信息平台”录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跟踪检验、风险监测结果以及发现的假兽药/未赋二维码产品情况。

   附件:

1.2023年陕西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2.2023年陕西省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3.2023年陕西省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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