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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环发〔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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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15 10:41:31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1126
核心提示:《湖北省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三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发布文号 鄂环发〔2023〕6号
发布日期 2023-03-15 生效日期 2023-03-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

《湖北省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三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林业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2023年2月27日

湖北省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三年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部署,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湖北省长江大保护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扛牢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政治责任,坚决守住流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保护长江是国之大者、千年大计,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扛起长江保护修复政治责任。要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

到2025年,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基本可控;长江流域总体水质保持优良,长江干流湖北段水质保持Ⅱ类,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基流满足程度总体达到90%以上,长江干流、汉江、清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不断提升,坚决守住流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底线,确保“一江清水东流”“一库净水北送”。

二、深入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

(一)切实推进流域综合治理。以流域综合治理明确并坚决守住长江、汉江、清江3个一级流域和16个二级流域片区流域水环境安全底线。推动“三线一单”环境分区管控在流域片区的落实落地融合。加强水功能区监测管理,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

(二)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强化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推进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分级制定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24年年底,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成定界立标。

(三)加快补齐城镇污染治理设施短板。推进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排查整治,加快补齐污水处理设施缺口。建立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动态清单,实施系统化整治,到2025年年底,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强化生活垃圾渗滤液全收集全处理,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整治。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含水泥窑协同)达到80%,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95%以上。

(四)持续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持续推动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2025年年底,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质量和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明显提升。加强化工园区规范管理,2023年底前完成全部建成化工园区复核认定工作。

(五)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深入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进绿色防控。开展畜禽标准化养殖,持续完善粪污处理设施,促进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因地制宜开展农膜等农村塑料回收利用示范。2025年年底,全省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8%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

(六)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制定《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3-2035年)》,到2025年实现自然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5%。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利用,进一步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立并动态调整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清单,优先整治面积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水体;制定《湖北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到2025年消除存量农村黑臭水体。

(七)强化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推进湖北内河主要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基本实现全过程电子单证闭环管理,到2025年年底,船舶水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依法处置,船舶靠港岸电使用量稳步提升,载运化学品船舶洗舱作业基本实现应洗尽洗。

(八)系统推进排污口、磷、锰污染综合治理。深入推进长江干流、重要支流、重点湖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落实“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深化“三磷”排查整治工作,编制出台全省总磷污染控制工作方案。严格磷矿开采管理,全力推进磷石膏无害化处理。以宜昌长阳等锰矿地区为重点,着力推动锰污染综合治理。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2025年完成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3200公顷。

(九)加强重金属、尾矿库、地下水等污染治理。实施涉镉涉铊涉锑等重金属污染防治,推进解决区域性、行业性污染问题。持续开展尾矿库污染治理。完善重点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强化塑料污染治理。深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三、积极推进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强化山水林田湖草协同治理

(十)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在长江干流、汉江、三峡库区、丹江口水库等重要水体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科学开展增殖放流,贯彻执行中华鲟、江豚、长江鲟等旗舰物种拯救行动计划。到2025年年底,建成较为健全的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监测网络体系,长江干流、汉江、清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持续提升。

(十一)全面实施长江“十年禁渔”。开展长江禁渔工作“回头看”,健全执法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实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提升行动。到2025年年底,禁渔水域管理秩序良好,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性增长。

(十二)持续开展林地、草地和湿地保护行动。加强林地、草地和湿地保护修复,持续推进林草湿综合监测,严格落实林地、草地和湿地用途管制,持续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在重点单元开展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在重点生态脆弱地区开展石漠化土地治理。

(十三)推进河湖岸线保护。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严禁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提高岸线利用效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划,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深化美丽岸线建设,加强长江、汉江等重要支流崩岸治理,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

(十四)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加快长江、汉江、清江生态廊道建设,持续提升长江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统筹推进每年1600平方公里新增水土流失治理任务落实。因地制宜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十五)加强重点湖库生态环境保护。加强重点湖库蓝藻水华防控,推进斧头湖、洪湖、梁子湖等重点湖库综合治理。探索开展河湖水生植被恢复、氮磷通量监测等试点,分清行政区域责任,着力突破面源污染防治瓶颈。

(十六)提升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优化自然保护地空间布局。持续开展“绿盾”专项行动,加强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治理和生态修复的监督。

四、不断提升流域水资源保障水平,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十七)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红线管理,推行节水型社会建设。开展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城市创建工作。

(十八)巩固小水电整治成果。完成小水电站清理整改“回头看”,全面完成“限期退出类”小水电站的整改任务。开展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和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创建。

(十九)加强生态流量(水位)保障监督。研究制定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实施方案,明确生态流量(水位)保障目标、责任主体和保障措施,加强生态流量(水位)监管,建立监测预警机制,保障河湖生态流量(水位)。科学开展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水利工程生态泄放,适时组织开展汉江中下游梯级联合生态调度。

五、落实多种管控,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新格局

(二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落实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对长江流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湖北省实施细则。

(二十一)建立完善污染源管理体系。推动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监管执法体系和自行监测监管机制。

(二十二)加强沿江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健全完善长江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多部门多地区灾害综合风险会商机制,加大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2025年底前,完成119条重点河流“一河一策一图”应急响应方案编制。

(二十三)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开展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提升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水平,探索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聚化发展模式,向国家推荐申报一批环保装备制造规范企业。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级绿色技术创新综合示范区。严禁落后化工产能跨区域转移,持续推进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化工园区空间布局,引导搬迁企业进入规范化工园区。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支撑保障

(二十四)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攻坚机制。各级地方政府是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底线思维,推进系统治理,补齐短板弱项,逐一明确任务细化清单的责任人和时限,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落细。

(二十五)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各地须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推进落实。对纳入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的重点难点工作,十大行动省指挥部办公室承担综合统筹、协调推进职责,各专项指挥部强化责任落实,发挥牵头抓总、专项推进作用。

(二十六)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落实生态环境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对照任务细化清单,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加强对地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有效形成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合力。

(二十七)完善法规标准体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长江保护法宣传,持续深化打击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完善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联动。

(二十八)健全投融资机制。各级财政积极支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加大项目融资模式创新力度,探索实施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创新试点,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加大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对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支持力度。深入推进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环境经济政策,支撑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二十九)加大科技支撑。配合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和技术帮扶,开展江汉平原、四湖流域等重点流域区域生态治理科技项目研究,完善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绿色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

(三十)强化工作监督落实。对污染治理不力、保护修复进展缓慢、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地区,将视情组织专项督察,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重点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扎实做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三十一)共同促进全民行动。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发展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力量,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让全社会积极参与到保护母亲河行动中来。

附件

湖北省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任务细化清单

领域

任务

工作措施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一、深入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一)切实推进流域综合治理。

1.强化省级统筹,以流域综合治理明确并坚决守住长江、汉江、清江3个一级流域和16个二级流域片区水环境安全底线。完善流域水环境安全底线监测网络建设。推动“三线一单”环境分区管控在流域片区的落实落地融合,加强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流域片区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建立动态更新和调整机制,强化实施成效评估。认真落实国家水功能区管理工作部署,按要求推进水功能区优化调整,加强水功能区监测管理,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

省生态环境厅,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二)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2.巩固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成果,持续强化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立标与问题整治。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保障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水质安全。到2024年年底,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成定界立标。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水利厅

3.配合完成长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组织制定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省水利厅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

4.积极推进襄阳市、荆门市、黄冈市及鄂州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

省住建厅

省水利厅

(三)大力提升城镇污染防治水平。

5.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农村,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巩固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加强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建立黑臭水体整治动态清单,“一水一策”实施系统化整治。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落实河湖长和相关部门责任,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水体治理到位。到2025年年底,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省住建厅(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黑臭水体治理专项指挥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牵头

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6.推进污水收集管网排查整治,加快“混错接”和“老破旧”污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因地制宜实施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增设调蓄设施、雨污分流等措施,降低合流制管网溢流污染。

合理规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加快补齐污水处理设施缺口。鼓励有条件地区及缺水城市建设节能低碳的资源能源标杆再生水厂。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污泥处理路径和技术路线处理污泥,积极推广污泥综合利用,有序推进、合理压减污泥填埋、焚烧处置规模,最大限度实现污泥资源化。

到2025年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解决市政污水管网混错接问题,设市城市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设市城市污水集中收集率应达到70%以上或较2020年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须达到70%以上,县级城市须达到40%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95%以上。

省住建厅(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及黑臭水体治理专项指挥部)

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

7.地级及以上城市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县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推动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能力全覆盖。

全面提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推动生活垃圾处理方式转型,强化生活垃圾渗滤液全收集全处理,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整治。到2025年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

省住建厅(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专项指挥部)

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

(四)推动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8.持续推动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开展初期雨水污染控制试点示范,实施化工企业“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防范环境风险。

推进化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加大园区外化工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到2025年年底,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质量和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明显提升,沿江化工产业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和全面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改委

9.2023年年底前,完成建成化工园区复核和认定工作。

省经信厅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

(五)持续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农村污染治理。

10.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广化肥减量增效关键技术,打造化肥减量增效核心示范区。推进农药减量增效,每年举办绿色防控示范样板100个以上,实施好中央农业生产救灾(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资金及小麦“一喷三防”项目,将农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列入全省农业主推技术。

开展畜禽标准化养殖,促进养殖水平提档升级。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畜禽粪污整县推进项目,持续完善粪污处理设施,促进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加快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推动种养结合、绿色循环。

因地制宜开展农膜等农村塑料回收利用示范,逐步完善农田地膜残留监测,筛选出一批适合我省推广的可降解地膜产品。

到2025年年底,全省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8%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完成国家下达的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县建设。

省农业农村厅

(农业农村绿色发展专项指挥部)

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

11.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全省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进一步提高,厕所粪污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长效管护机制不断建立健全。

省农业农村厅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12.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制定《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3-2035年)》,加强与农村改厕衔接,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机制,提高农村环境整治成效,到2025年实现自然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5%。建立并动态调整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清单,优先整治面积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水体;制定《湖北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到2025年消除存量农村黑臭水体。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水利厅

13.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利用,进一步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严厉查处在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等随意倾倒、填埋垃圾行为。

省住建厅

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环境厅

(六)加强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工作。

14.推进湖北内河主要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基本实现全过程电子单证闭环管理,稳步推广400总吨以下小型船舶生活污水采取船上存储、交岸接收的处置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港口企业、接收单位等接收船舶生活污水。强化化学品船舶洗舱管理,推动武汉、宜昌长江干线水上船舶洗舱站有效运行。

到2025年年底,船舶水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依法处置,船舶靠港岸电使用量稳步提升,载运化学品船舶洗舱作业基本实现应洗尽洗。

省交通运输厅

(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专项指挥部)

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15.加快湖北在籍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同步推进码头岸电设施改造,提高港船岸电设施匹配度,进一步降低岸电使用成本,稳步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量。

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电网湖北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16.强化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风险防范,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排放行为。

落实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内划定的禁止航行和限制航行区域相关要求,尽可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长江航务管理局

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

(七)强化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

17.深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深入推进长江干流、重要支流、重点湖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落实“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到2025年年底,基本完成整治,推动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

省生态环境厅(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专项指挥部)

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一、深入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八)推进磷污染、锰污染综合治理。

18.深化湖北省“三磷”排查整治工作,严格执行《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宜昌、荆门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管,推动磷矿、磷化工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落实全省总磷污染控制工作方案,加大三峡库区、长江干流湖北段、丹江口水库磷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改委

19.严格磷矿开采管理,实行磷矿采矿权总数控制。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2025年完成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3200公顷。

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20.全力推进磷石膏无害化处理,确保2025年底前新产生的磷石膏全部实施无害化处理。强化磷石膏综合利用,2025年全省磷石膏综合利用率达到65%。

省经信厅

 

21.以宜昌长阳等锰矿地区为重点,着力推动锰污染综合治理,“一库一策”推动锰渣库综合整治,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优化调整电解锰产业结构,推动锰产业集中化、规模化发展。

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牵头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九)实施涉镉涉铊涉锑等重金属污染防治。

22.重点开展我省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将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依法加强监管。支持涉镉等重金属企业绿色化提标改造。各地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因地制宜加强涉铊涉锑等污染防治,推进解决区域性、行业性污染问题。到2022年年底,完成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2023年起分阶段开展整治。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改委

(十)持续开展尾矿库污染治理。

23.严格尾矿库项目准入,系统排查污染治理成效,加强尾矿库污染防治。到2023年底,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湖泊岸线1公里范围内尾矿库完成污染治理。

省生态环境厅

省经信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24.“头顶库”等重点尾矿库编制“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完成10座停用超过3年的、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闭库治理任务,并由属地政府发布闭库公告。到2025年底,全省尾矿库数量控制在100座以内。

省应急管理厅

 

(十一)强化塑料污染治理。

25.开展水面漂浮塑料垃圾专项清理整治,加强三峡大坝等漂浮垃圾集聚区管理。强化沿江岸线塑料垃圾清理。严查塑料垃圾非法倾倒岸线行为。

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长江生态环保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深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26.以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地下水污染源及周边为重点,有序开展“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即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合省内化工园区整体布局,识别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重点,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支持宜昌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

二、积极推进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十三)建立健全湖北省水生态考核机制。

27.完善湖北省水生态监测评价网络,在长江干流、汉江、三峡库区支流、丹江口水库等重要水体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定期开展重点水体水生态监测评价,识别水生态问题,推进水生态问题严重区域保护修复。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能源局

(十四)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

28.科学开展增殖放流,贯彻执行中华鲟、江豚、长江鲟等旗舰物种拯救行动计划,开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救治救护工作,创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对水生生物保护区资源开展本底调查。加强水生植物保护,开展农业外来入侵植物治理,保护并恢复土著植物生境。到2025年年底,建成较为健全的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监测网络体系,提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水平,长江干流、汉江、清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持续提升。

省农业农村厅

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

(十五)全面实施长江“十年禁渔”。

29.开展长江禁渔工作“回头看”,整改突出问题。健全执法监管长效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涉渔非法行为,实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提升行动。到2025年年底,禁渔水域管理秩序良好,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性增长。

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绿色发展专项指挥部)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

(十六)开展林地、草地及湿地保护修复。

30.持续开展国土绿化和湿地保护修复。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有效保护好全省天然林和公益林资源。在洪湖、龙感湖、网湖等国际、国家重要湿地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严格落实湿地用途管制。因地制宜在重点生态脆弱区开展石漠化土地治理。到2025年年底,完成石漠化土地治理30万亩,造林绿化50万亩,森林质量提升300万亩,重要湿地生态修复10万亩。

省林业局(国土绿化和湿地保护修复专项指挥部)

省自然资源厅

(十七)推动河湖自然岸线生态修复。

31.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严格岸线功能分区管控,严格执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制度,严禁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合理安排沿江工业和港口岸线、过江通道岸线、取排水口岸线,提高岸线利用效率。严禁破坏自然岸线生态原真性,结合河道整治等工程推进实施河湖岸线修复,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深化美丽岸线建设,加强长江、汉江等重要支流崩岸治理,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

省水利厅

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

(十八)加快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

32.全面落实《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23年)》,推进实施一批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封山育林、小型水利水保、湿地保护和修复等项目,推进岩溶地区、大巴山、武陵山区、梁子湖、洪湖、网湖等河湖湿地、大别山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建设长江汉江清江生态廊道,持续提升长江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指挥部)、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33.以丹江口库区、三峡库区、武陵山区、大别山区等区域为重点,统筹推进每年1600平方公里新增水土流失治理任务落实。积极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因地制宜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将水土流失治理与水源保护、河流生态、人居环境改善等有机结合,打造景观优美、人水和谐的生态清洁小流域。

省水利厅

水土保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十九)推进重点湖库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34.加强重点湖库蓝藻水华防控,深入推进斧头湖、洪湖、梁子湖、龙感湖、长湖、汈汊湖、三峡库区、丹江口水库等重点湖库水环境治理。探索开展河湖水生植被恢复、氮磷通量监测等试点,分清行政区域责任,着力突破面源污染防治瓶颈。

省生态环境厅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

35.加快实施《湖北省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四五”实施方案》,开展十堰市神定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

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二十)开展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监管。

36.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积极做好神农架国家公园正式设立争取工作。有序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优化自然保护地空间布局。加强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开展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试点,推进省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省林业局

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37.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持续开展“绿盾”专项行动,切实组织开展实地核查,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强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治理和生态修复的监督,完善“天地一体”监管网络体系,推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全面提升保护成效。

省生态环境厅

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

三、不断提升流域水资源保障水平

(二十一)严格落实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

38.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加强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红线管理。贯彻《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行节水型社会建设。开展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城市创建工作。

省水利厅(水资源保障专项指挥部)

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经信厅

(二十二)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果。

39.进一步做好小水电站分类整改工作,至2022年底完成小水电站清理整改“回头看”,全面完成“限期退出类”小水电站的整改任务。按照《湖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按水利部有关要求开展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创建。

省水利厅

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二十三)切实保障河湖基本生态流量(水位)。

40.研究制定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实施方案,明确生态流量(水位)保障目标、责任主体和保障措施,加强生态流量(水位)监管,建立监测预警机制,保障河湖生态流量。科学开展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水利工程生态泄放,适时组织开展汉江中下游梯级联合生态调度。到2025年年底,生态流量(水位)管理措施全面落实,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基流满足程度总体达到90%以上。

省水利厅(水资源保障专项指挥部)

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三峡集团

四、加快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

(二十四)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控。

41.落实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生态空间实施严格管控。严格落实国家对长江流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湖北省实施细则,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开发利用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审批手续。

省自然资源厅

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42.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相关制度,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建设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网络建设,逐步实现与各地监管平台(能力)、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建立完善污染源管理体系。

43.推动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管理专项检查,强化固定污染源“一证式”执法监管,加强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监督管理,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监管执法体系和自行监测监管机制。积极推进落实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主体责任,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强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放管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日常监管,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省生态环境厅

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

(二十六)加强沿江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

44.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推进跨地市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健全环境应急资源信息库,推进环境应急资源储备库和综合性环境应急实训基地建设。推进“南阳实践”工作,到2025年年底,完成119条重点河流“一河一策一图”应急响应方案编制。

省生态环境厅

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

45.健全完善长江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多部门多地区灾害综合风险会商机制,建立灾害风险信息数据库,开展长江流域重大减灾能力评估,分区分类分级编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加大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定期开展城市生命线工程、重要基础设施等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牵头

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省林业局

(二十七)着力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46.开展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深入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提升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水平,探索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聚化发展模式,向国家推进申报一批环保装备制造规范企业。推动十堰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

省发改委、省经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47.积极推动省级绿色低碳领域相关示范区建设,促进高新技术开发区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水平提升。

省科技厅

 

48.推动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加快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省生态环境厅

 

49.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严禁落后化工产能跨区域转移,继续推进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化工园区空间布局,引导搬迁改造企业进入规范化工园区。落实印染、粘胶纤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铅蓄电池等行业规范条件,推动沿江企业绿色发展和提质升级。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严格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到2025年年底,全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任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全部完成。

省经信厅

省发改委

五、保障措施

(二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50.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攻坚机制。各级地方政府是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底线思维,推进系统治理,补齐短板弱项,逐一明确任务细化清单的责任人和时限,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落细。

各级地方政府

 

51.各地须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推进落实。

各级地方政府

 

52.抓好与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的统筹,对纳入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的重点难点工作,十大行动省指挥部办公室承担综合统筹、协调推进职责,各专项指挥部强化责任落实,发挥牵头抓总、专项推进作用。

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省指挥部办公室及各专项指挥部

 

53.落实生态环境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对照任务细化清单,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加强地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有效形成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合力。

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相关牵头部门

 

(二十九)强化法治与标准保障。

54.加强长江保护法宣传工作,推动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

省司法厅、各相关部门

 

55.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切实追究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推动危险废物企业依法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指导有关地方制定差别化的流域性环境标准和行业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合理设置过渡期,分阶段逐步加严,引导相关行业开展清洁化改造。

省生态环境厅

 

(三十)健全资金与补偿机制。

56.各级财政要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倾斜,向国家重点战略区域倾斜。持续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环境修复治理、林业草原转移支付、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等重点工作。加大项目融资模式创新力度,探索实施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创新试点,推动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建设。鼓励规范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加大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对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支持力度。深入推进长江干支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跨省和跨市域机制建设,加快推进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探索开展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攻坚园区等补偿方式,鼓励流域上下游地区开展排污权交易和水权交易。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

57.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企业污水排放差异化收费机制,各地污水处理费分步调整至补偿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水平。建立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探索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

(三十一)加大科技力量支撑。

58.推动已研发技术产品的集成示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绿色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企业等创新主体先行投入并开展各类科技活动。

省科技厅

 

59.配合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和技术帮扶,重点突破河湖生态保护修复、富营养化湖泊水生态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初期雨水控制技术、汉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对下游水生态环境影响等方面的技术难点。开展江汉平原、四湖流域等重点流域区域生态治理科技项目研究。强化塑料污染治理研究。

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财政厅

(三十二)严格监测预警及监督执法。

60.紧盯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我省环境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开展督查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强化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推动问题系统彻底整改,严肃查处表面整改、虚假整改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人民检察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等

61.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其“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对污染治理不力,保护修复进展缓慢、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地区,将视情组织专项督察,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重点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

省生态环境厅

 

62.持续深化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活动,推动相关部门执法协作,提升跨部门、扩地区执法能力。进一步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和协助巡护队伍建设,提升渔政执法监管能力。建立完善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长效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暗访检查。  

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局

63.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犯罪活动。完善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严格查处非法取水、侵占河道岸线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维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深化推进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犯罪专项行动和打击整治“砂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专项行动。

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民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

64.依法审理各类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健全法院、检察院、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聚焦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跨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探索以铁路检察院作为跨区域生态环境案件的专门检察机关。健全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衔接机制,强化公益诉讼鉴定司法保障。

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

65.完善湖北省长江大保护数字化治理智慧平台。选取重点水域开展新污染物、生态流量、污染物通量、生物毒性监测试点。组织开展重点流域水生态调查监测。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

(三十三)共同促进全民行动。

66.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引导群众建言献策,发展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国内合作。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推进教育体验场所建设。引导和规范生态环保非政府公益组织发展,依法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机制,鼓励群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接受群众监督。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畅通并发挥电话热线、微信、网络等举报投诉渠道的作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做到民意畅通、回应有力。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让全社会积极参与到保护母亲河行动中来。

省生态环境厅

有关部门参与

 地区: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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