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群众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经研究,决定在《关于调整渔业捕捞许可等12项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浙海渔发〔2012〕22号)的基础上,第二批对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等4项行政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列入本次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许可;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标本许可;野生水产种苗调运许可。具体调整意见详见附表。
二、有关要求
1.调整行政审批权限工作政策性强,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依法加强管理,完善各项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及时落实有关人员和设备,确保行政审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2.本次行政审批权限调整自即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审批权限调整意见汇总表(第二批).doc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