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有关技术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对食品安全事件的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市局修定了《武汉市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领域食品质量安全预警与应急处置实施办法(试行)》(武质技监质〔2005〕17号)作废。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武汉市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1. 总 则
1.1工作目的
为预防和积极有效应对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持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生产环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是指武汉市辖区内生产单位生产、加工、分装的食品因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或可能造成、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包括国家质检总局、省局已经发布预警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重要媒体曝光、消费者举报、社会反响强烈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市委、市政府领导做出批示或交办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外地已经发生的,有可能波及或已经波及本地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对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理。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局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相关处室、各分局主要负责人组成,市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对突发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生产监管处,具体组织、协调开展有关的应急处理工作,直接向领导小组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制定对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2、指挥和协调局属有关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调动本系统的有关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
3、检查督导局属有关单位应急处理工作的落实情况,使市局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到位。
4、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必要的应急协调通报联系机制。
5、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有关情况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处置意见和建议。
6、向局属有关单位传达、部署上级机关相关的各项指令。
2.3分局职责
各分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分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理措施,并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市局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并组织落实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
2、建立依托于街道社区、乡镇村组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网络。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开展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市局报告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4、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协调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监、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建立通报制度和衔接工作机制。
5、完成市局交办的有关应急处理工作。
2.4技术机构职责
局属技术机构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1、做好相关食品及突发事件相关原料、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随送随检,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保证检验数据真实、准确。
2、协助市局开展食品质量事故分析活动,为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研究开发食品检测技术,增强食品质量问题分析能力,构建应对食品突发事件技术保障。
3突发事件的监测和应急准备
3.1日常监管
各级质监部门应严格按总局日常监管的要求,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的日常监管,加强对食品监督抽查结果、检测数据的分析研究,及时分析各类问题食品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信息收集
突发事件信息的来源包括:
投诉举报信息:12365举报平台、消费者投诉、网上留言、信访等方面收集的风险信息。
执法监管信息:在市场准入、注册备案、执法查处、监督抽查等行政执法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风险信息。
主动监测信息:市局安排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获取的风险信息。
实验室检验检测信息:有关技术机构在日常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风险信息。
媒体网络信息:各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开的风险信息。
通报信息: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研究机构和企业等通报的风险信息。
转办信息:有关部门或领导机关批转处理的信息。
3.3信息评估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可控性、危害性、影响程度和区域范围,设置以下突发事件三级预警级别:
三级预警:指重要情况,需要进一步关注和研判,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二级预警:指重大事项,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包括: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违法添加物、不明化学物质或其他物质、特殊食品处理工艺;有可能发生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会导致影响地域广泛,境内外广泛关注,经济损失巨大,危及产业发展安全,甚至危及经济社会发展安全或社会安定。
一级预警:指特别重大事项,需要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包括:已经造成人员伤亡的违法添加物、不明化学物质或其他物质、特殊食品处理工艺;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没有人员伤亡,但影响地域广泛,受到境内外广泛关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产业发展安全,甚至危及经济社会发展安全或社会安定。
3.4信息报送
报送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原则是及时处置,及时报送,边处置,边报送。报送的信息应包括:信息概述、信息来源、收集时间、产品种类、产品数量、产品流向、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监测数据、判定标准、监测机构、处置情况及进一步处理意见等。需要保密或暂时不宜公开的,需遵守保密规定。
一级风险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同时用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立即报送上级质监部门和当地政府;
二级风险信息:应在当天(24小时内)以书面和网络报送上级质监部门和当地政府。
三级风险信息:应在一周内内通过书面和网络报送上级质监部门。
3.5通报发布
3.5.1 通报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3.5.2 通报方式:市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上级质监部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3.5.3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理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集中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尚未公开的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理信息。
3.6应急准备
3.6.1 预警等级的确定和解除由市局领导小组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3.6.2涉及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各单位要确定本单位食品应急处理联络人员,并报市局领导小组备案。如人员发生变动,要及时报告市局更新,并做好相关记录。
3.6.3各单位要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处理人员、设施、设备等必要的配备、储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3.6.4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完毕后,各单位应对突发事件进行总结,并组织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并将预警工作期间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4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4.1迅速反应
各分局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启动应急反应程序,同时按规定向市局领导小组报告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质监系统,完成信息收集、预警分级、过程指导、信息通报等工作。对于出现群体性中毒、致病或人员死亡的突发事件,执法人员要在获得信息或接到上级预警指示后2小时内,到达发生事件的生产加工企业现场。
4.2处理方式
4.2.1 三级预警应急状态
1、进一步加大与应急事件相关食品有关的质量监督工作。
2、组织区域或行业的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严重质量问题食品行为。发现食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令生产者召回,并对其召回及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3、向消费者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消费提示。
4、局属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5、相关技术机构建立应急检验值班制度,对相关食品及时组织检验。
4.2.2二级预警应急状态
1、立即对相关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涉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应立即扣押或封存,并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机构对执法人员送检的样品要做到随送随检,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2、对已进入市场流通的涉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要求生产者提供经销商名单,责令生产者立即召回,并跟踪处理不合格食品;同时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现场处理的相关情况应及时向工商等部门通报。
3、对相关食品生产企业的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予以曝光。
4、应急处理期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手机24小时开机,保证联络畅通,随时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职责。
5、局属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将应急处理措施和工作情况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4.2.3 一级预警应急状态
1、有毒的食品应立即对该食品及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扣押,并依法查处。
2、对有毒食品,必须责令生产者全部召回销毁,并报告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查处追缴。
3、对相关食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大清查,发现涉嫌有毒的食品应立即封存,抽样检验,依法查处。
4、立即向社会公告有毒食品的相关情况,动员社会舆论进行广泛宣传,防止有毒食品扩散,避免消费者误用。
5、在特大事件处理期间,每天向市政府报告有毒食品清查和进展情况。
6、市局机关、稽查分局、各分局24小时专人值班,有关情况随时报告,对大案要案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直接上报市局,并服从市局统一调度,确保人员随时到位、信息及时流通。
4.3组织领导
市局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对事件的处理进行现场指挥和督导,同时将事件处理动态、结果及时上报省局和市政府。
4.4协查通报
在获得信息或接到上级预警指示后48小时内,将需协查的食品原料信息、食品流向信息等上报省质监局,建议其采取相关措施。
5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1、未按照要求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2、突发事件发生后,拒不服从市局统一指挥,贻误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时机或者违背应急预案要求拒绝市局对人员物资的统一调配的。
3、突发事件发生后,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4、工作人员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附则
6.1 本办法由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6.3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