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食品生产、销售的经营企业:
为了规范食品标识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8月27日发布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8年9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食品的产地、特性和添加剂的使用等标识情况做了相关规定,与企业的自身利益和人们的生活有着密切联系。现就贯彻实施《规定》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宣贯,促进该规定的贯彻实施。
二、各食品生产、销售和经营企业应当认真学习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严格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04)和《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 10344-2004)等标准规范食品标识标注,接受监督管理,确保该规定的贯彻实施。
三、鉴于部分食品生产企业目前仍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在2008年12月1日前,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各分局加强指导。
四、各分局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此后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于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1日期间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得依据《规定》进行查处。
五、市质监局将适时组织对全市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二OO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