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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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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11 16:32:07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565
核心提示:为了规范食品标识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8月27日发布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8年9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食品的产地、特性和添加剂的使用等标识情况做了相关规定,与企业的自身利益和人们的生活有着密切联系。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发布关于贯彻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8-09-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wuhan.gov.cn/cms/frontpage/pubinfo/PubinfoDetail.action?id=200810141849100140
  各分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食品生产、销售的经营企业:
 
  为了规范食品标识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8月27日发布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8年9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食品的产地、特性和添加剂的使用等标识情况做了相关规定,与企业的自身利益和人们的生活有着密切联系。现就贯彻实施《规定》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宣贯,促进该规定的贯彻实施。
 
  二、各食品生产、销售和经营企业应当认真学习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严格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04)和《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 10344-2004)等标准规范食品标识标注,接受监督管理,确保该规定的贯彻实施。
 
  三、鉴于部分食品生产企业目前仍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在2008年12月1日前,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各分局加强指导。
 
  四、各分局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此后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于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1日期间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得依据《规定》进行查处。
 
  五、市质监局将适时组织对全市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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