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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青商秩字[20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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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04 15:46:51  来源:青海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1099
核心提示: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全面提高青海省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通知》,决定于2013年2月至4月在全省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单位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青商秩字[2013]33号
发布日期 2013-02-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qhcom.gov.cn/articleinfo/detail_16_92_1900.aspx

  各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青海省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1日


  青海省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全面提高我省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通知》,决定于2013年2月至4月在全省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通知》文件精神,集中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非法经营肉品行为,强化屠宰企业责任意识,强化监管薄弱环节,全面提高肉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肉品消费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2013年4月底前达到以下目标:

  (一)县级以上城市畜禽定点屠宰率达到100%以上,乡镇畜禽定点屠宰率达95%以上;

  (二)畜禽定点屠宰出厂(场)肉品必须具备“两证两章”(两证: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和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两章:印在肉皮上的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检出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三)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肉食品加工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畜禽肉均来自畜禽定点屠宰厂(场)。

  三、整治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根据私屠滥宰行为的规律,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私宰集中村和肉食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私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依法严厉查处违法人员,并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全面打击制售注水肉、病害肉违法行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等违法行为;发现定点屠宰厂(场)给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三)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监管,强化企业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畜禽进场查验、禁止无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的畜禽入厂(场)屠宰,做好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上市肉品质安全。对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屠宰企业,责令其整改、停业整顿。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行为;对为私屠滥

  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屠宰企业,一经发现,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罚款,并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四)强化畜禽屠宰检疫环节监管。各级农牧动检部门要强化对畜禽的产地检疫,严厉查处屠宰、经营、运输无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或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认真开展屠宰检疫工作,实行屠宰检疫报检制度,对待屠宰的畜禽要严格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农牧动检部门只在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屠宰环节检疫,不得进入市场办理补检手续。

  (五)严厉打击经营私宰肉、病害畜禽肉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畜禽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畜禽肉销售摊点尤其是集贸市场、社区超市的检查力度,监督其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台账制度,确保市场上所有销售的畜禽肉具备“两证两章”,没有“两证两章”的一律按私宰肉查处。对出售私宰肉的零售肉商,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出售私宰肉的市场,要对市场开办者进行通报,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严防私宰肉、病害畜禽肉等流入餐饮加工环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质监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严格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落实专人采购,全部记录采购渠道,保留肉品供应商联系电话备查,做到可追溯,确保所使用的畜禽肉均来自定点屠宰厂(场);严防私宰肉、病害畜禽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和加工环节,特别是要加大对学校食堂的用肉检查力度,绝不能让私宰肉、病害肉流入校园,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七)严厉查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

  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整治步骤

  (一)制订方案阶段(2013年2月10日前)。

  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和工作要求,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2月10日—4月10日)。

  各地、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在辖区范围内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各环节监管,加强联合执法,加大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力度,省屠宰办将不定期派员采取明察暗访、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全省各州(地、市)、县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4月10日—4月30日)。

  逐级开展检查验收。2013年4月20日前,各州(地、市)组织对所辖的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省屠宰办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及时提出整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4月30日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汇总后报国家商务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成立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为负责人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逐级落实整治任务。各级商务、公安、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全面实施整治。各地要充分发挥屠宰办

  职能作用,建立专项整治部门协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切实形成监管合力。要采取主动出击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拉网式检查,不放过任何盲区和死角,实现对畜禽屠宰环节全过程的监管。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信息通报,促进工作落实。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每半月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作动态、措施、效果、监督检查、典型案例等情况进行通报。

  (四)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加大查处力度。各地要建立畜禽私屠滥宰的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对举报和提供有价值线索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对暗访排查、日常巡查和群众举报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

  (五)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畜禽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肉类食品安全知识,增强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肉品安全防范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肉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地要加强打击私屠滥宰的制度建设,坚持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协力整治,保持对私屠滥宰打击的高压态势,把联合整治私屠滥宰工作纳入正规化、常态化轨道,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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