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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 [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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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04 09:45:26  来源: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99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3]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山东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苏农办牧 [2013]4号
发布日期 2013-01-16 生效日期 2013-01-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sagri.gov.cn/announce/files/552494.asp

  各市农委,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农委: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3]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现就强化兽药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要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分解落实监管责任,把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的法律法规宣传,明确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人,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切实提高质量保障能力。

  二、强化重点环节监管。要严把兽药监管各项重点环节,积极消除安全隐患。一是开展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拉网检查。重点检查兽药生产企业原料库、标签库、成品库,以及兽药经营企业药品库等,核查有无禁用药,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的抗生素、人用药、原料药、激素及添加非处方成份的药品等。二是规范兽药生产行为。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不得擅自改变农业部批准的产品组方、不得添加非处方成份的人用药、禁用药,不得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三是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兽药经营企业要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从合法的兽药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并保证购销凭证齐全,产品来源去向清楚。不得购销禁用药、人用药、改变产品组方的兽药,不得将原料药直接销售给除兽药生产企业之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于公司+农户性质的养殖场,由公司统一购进兽药的,应经兽药经营许可审核批准。四是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在前期开展畜禽养殖环节规范用药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强化兽药使用监管,巩固整治成效,保证养殖场(户)从合法途径购进兽药,由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合理规范使用兽药,并建立完善兽药购进、库存、使用记录。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一是强化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的时效性。各地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和监管重点,加大经费投入,提高抽检频率和覆盖面。将回函不予确认比较多的企业、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其他药物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提高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健全完善抽检程序和通报制度,强化抽检结果的利用,深入实施“检打”联动,做到一地查处,系统通报,全省清缴。二是严格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清理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门店,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进货渠道混乱、购销渠道记录不完整以及销售假劣兽药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非法产品一律实施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查处,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制售假劣兽药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三是日常监管常态化。各地要建立巡查制度,进一步深入企业、现场开展检查,排查安全隐患,严厉打击使用禁用物质、人用药、原料药、未经批准的兽药,以及超剂量超范围用药,不执行休药期、滥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追踪溯源,一查到底,对相关责任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各地将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拉网检查情况于2月底前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孙长华,平星。联系电话:025-86263355,传真:025-86263350。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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