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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5〕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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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27 15:14:09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60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费征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的实际,郑州市人民政府现发布关于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5〕181号
发布日期 2005-10-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222.143.36.9/html/1209000686626/051026011234.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费征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的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供水节水办公室受市水利局委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建成区外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除外),均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三、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和惠济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取水户的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由市供水节水办公室统一征收,全额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各区不再征收。
 
  原由市内五区管理的地下水取水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移交市水利局统一管理,2005年12月底以前全部移交完毕。
 
  建成区内城中村取用地下水的,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必须缴纳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方式由市水利局委托市内五区农经委征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城中村所征收的水资源费的70%由市财政核拨给各区,主要用于城中村的水资源管理及节水工作;征收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四、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供水节水办公室直接负责。在该区域内征收的水资源费,50%用于各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50%上缴市财政;征收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五、疏干排水的采矿单位或建设单位必须安装地下水观测设备,鼓励对疏干排水进行利用。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疏干排水直接利用的,应当向用水单位所在地的水资源管理部门缴纳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六、为适应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需要,县(市)、上街区的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由市水利局分配用水计划指标。县(市)、上街区应当在分配的指标范围内将用水计划分解到供水企业和各个用水单位,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征收加价水费。
 
  七、市内五区范围内的自备井用水户、月用水量达到100立方米以上的自来水用户和经营性洗车、洗浴场所等特殊用水的单位,全部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超计划用水按规定征收加价水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超定额用水征收加价水费。已经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其管理方式不变。
 
  县(市)和上街区计划用水单位由县(市)水利局和上街区农经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八、超计划用水和实行阶梯式水价超定额用水征收的加价水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管理,主要用于调水补源、节水技术研究、节水管理、节水工程的建设等工作。
 
  九、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直接取水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使用现有供水水源的应进行用水节水评估。
 
  十、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按实际取水量计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均应安装法定的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计量设施的,水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按工程或设施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
 
  十一、县(市)和上街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县(市)水利局和上街区农经委负责,征收的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水利局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上街区范围内,按照管理权限应当纳入市级水资源管理的取水户,由市供水节水办公室统一征收水资源费,所征收水资源费的70%由市财政核拨给县(市)、上街区,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二、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财政、物价、审计、水利等部门应当对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工作,加快节约用水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切实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各用水单位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减少水资源的消耗和浪费,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机构和执法监察机构的队伍建设,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到位,为全市水资源管理与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提供保障。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地区: 河南 
 标签: 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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