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豫政办 〔2009〕94号)【2017-04-20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豫政办 〔2009〕94号)【2017-04-20失效】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26 16:25:02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600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现发布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 〔2009〕94号
发布日期 2009-05-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enan.gov.cn/zwgk/system/2009/06/11/010139918.shtml
本法规已失效,依据请查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7〕1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我省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系列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做好学习、培训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食品安全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切实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级卫生、农业、畜牧、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单位、本系统的学习、培训工作,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要严格要求食品检验检疫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确保检验检疫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合法、有效;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食品安全法》学习工作的指导。
 
  二、抓紧清理、完善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统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对现行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或内容,要及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废止或修订的建议。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对国家尚未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省卫生厅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一定方式向公众公开,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省卫生厅备案,在本企业内部使用。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实际需要,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厅要及时拟订配套的政策措施和政府规章草案报省政府审定,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三、依法履行职责,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的整合和共享;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无缝衔接;要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政府要对本地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在市、县两级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要保持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相对稳定,保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技术设施相对完整。机构改革未完成前,当地政府要授权有关部门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和对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职责,避免出现监管空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在职能交接期间,要细化衔接措施,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不减、节奏不乱、有序有效、平稳过渡。
 
  四、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抓好食品安全整顿和食品安全省创建工作
 
  国务院和省政府已作出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整顿任务和责任,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要以创建食品安全省为抓手,用3年时间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省创建工作,努力使18个省辖市全面达到食品安全优秀城市标准、50个以上的县(市、区)达到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的标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办发〔2009〕25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将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一段时间后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情况检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地区: 河南 
 标签: 食品安全法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