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西省质监局关于加强2013年“两会”及“春耕”期间获得农资、危险化学品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管的通知(赣质监质字〔2013〕1号)

江西省质监局关于加强2013年“两会”及“春耕”期间获得农资、危险化学品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管的通知(赣质监质字〔2013〕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26 14:20:52  来源: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380
核心提示:为确保我省2013年“两会”期间社会安全稳定和春耕顺利进行,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自即日起至4月上旬前对全省获得农资(化肥、农药、农机)、危险化学品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进行后续监管。
发布单位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赣质监质字〔2013〕1号
发布日期 2013-02-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xzj.gov.cn/html/news/1000010291/100001029110295/2013-02/71036.shtml

  各设区市局,有关企业:

  为确保我省2013年“两会”期间社会安全稳定和春耕顺利进行,省局决定自即日起至4月上旬前对全省获得农资(化肥、农药、农机)、危险化学品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进行后续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农资(化肥、农药、农机)、危险化学品、汽车制动液、水泥、建筑用钢筋、电线电缆等部分重点产品获证企业,要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要求进行生产,严把产品质量关。获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对产品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质量主管人员要对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建立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切实履行质量担保责任及缺陷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二、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各设区市局要按照《江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赣质监质发〔2008〕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赣质监办发〔2012〕38号)和《关于开展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赣质监办发〔2012〕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农资(化肥、农药、农机)、危险化学品、汽车制动液、水泥、建筑用钢筋、电线电缆等部分重点产品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科(处)室和县、市(区)局一线监管的层级管理体制,在监管工作中做到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切实保障“两会”及“春耕”期间农资、危险化学品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

  三、严厉查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

  各设区市局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获证企业中涉及工业用添加剂产品生产企业的后续监管。严格检查企业的检验记录、销售台账、成品仓库和待出厂产品,严禁企业非法制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以及向食品和饲料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行为。重点督促企业建立实名购销制度和在待出厂产品包装或标识上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标签(如产品包装是罐体可在销售发票或说明书上标注“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坚决杜绝工业用添加剂产品流入食品生产领域。

  四、有效应对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要针对监管对象出现的一般违规和严重违规、一般事故和严重事故制定不同的应对方案,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企业出现的一般问题,由当地质监部门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对已售出产品实施召回制度,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工许办。对上述产品生产企业出现的严重违规和严重事故,要在事发1小时内上报省工许办,并及时上报当地政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并将处理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工许办,由省工许办上报全许办。对严重违规生产企业提出吊销许可证建议。

  各设区市局请于4月25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农资、危化品等重点产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汇总表》(见附件)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的形式一并报省工许办(省局质量管理处)。

  联系人:刘志凯

  电  话:0791-86355337

  地  址:南昌市京东大道1139号

  邮  编:330029

  E-mail: lzk@jxzj.gov.cn

  附件:   农资、危化品等重点产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汇总表.doc

  江西省质监局

  2013年2月18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