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储备糖的管理,防范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满足紧急状况下城乡居民对食糖的需求,保护公众利益,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山西省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食糖储备的承储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 省级食糖储备的组织管理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按照“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进行。省级食糖储备是省专项储备物资,其使用权和调度权属省政府,省商务厅负责省级食糖储备计划、市场调控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承储企业的承储工作进行监管,并负责省级储备糖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申领及使用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储备糖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省级储备糖财政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根据省级储备糖储备计划,按程序为承储企业提供所需政策性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 省级食糖储备遵循“政府主导、企业承储、银行贷款、财政补贴、定期轮换、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储备品种、数量及动用程序
第五条 储备品种、数量
(一)储备品种:食糖(绵白糖、白砂糖)。
(二)储备数量:食糖储备3000吨(绵白糖1500吨,白砂糖1500吨)。
第六条 储备方式、储备期及动用调拨
(一)储备方式。省级储备糖原则上实行定点储备,执行长期储备、定期轮库制度。每个储备期期满,经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开户行核实确认后,视有关情况决定是否延续储备。
(二)储备期。每十二个月为一个储备期。
(三)储备动用条件。省级食糖储备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动用:
1. 因发生持续性或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食糖供需严重失衡时;
2. 受疾病、疫情传播等突发事件影响,全省范围或局部(设区市以上城市)食糖供应严重紧张,出现脱销、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3. 重要节假日市场供应紧缺时;
4. 战争等重大事件发生;
5. 紧急对外援助;
6. 其它紧急事项。
(四)储备动用程序。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动用储备糖,不得擅自串换储备糖品种,承储单位不得虚报储备糖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糖储存地点,需动用省级食糖储备时,须由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行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承储企业的选定
第七条 承储企业选定办法
(一)选择承储企业的基本原则。选择承储单位按照合理布局、储存安全、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节约成本和费用的原则进行,确保调度灵活,满足应急救灾的需要。
(二)承储企业的确认,实行企业自愿报名,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省属企业直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研究选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储备任务及入库成本价的确定
第八条 省级储备食糖任务确定办法
储备任务的分配。省商务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级食糖储备总量,结合取得储备资质条件承储企业的实际能力,提出具体安排意见,会同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对承储单位下达储备任务。
第九条 省级储备糖入库价格的确定
首次购进储备食糖前,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食糖价格走势情形,提出购进储备食糖的价格,经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确认后,作为省级储备食糖的入库成本价。
第十条 省级储备糖储备期的确定
承储企业取得政策性储备贷款后,一个月内须按计划任务入储到位,并开始计算储备期。
第五章 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食糖储备管理
(一)省级食糖储备日常管理由省商务厅具体负责。省商务厅对省级储备糖实行监督管理,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动态管理信息和食糖市场动态进行监控。
(二)省级储备糖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卫生标准。入储的省级储备糖必须是本榨季生产的符合储备糖质量要求的食糖,加工的省级储备白砂糖质量要符合国标一级或一级以上,绵白糖质量符合国标优级或优级以上。
(三)省级储备糖轮库更新原则上用等量、同品种、同等级(入库时质量标准)新糖替换库存糖,以保障储备糖数量和质量安全。储备期内,承储单位要对储备糖进行自行轮库更新。轮库更新原则上安排在每个储备期的后六个月内进行。轮库更新期间,省级储备糖的实际库存不低于当年储备计划的2/3。储备糖轮库更新前,应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开户行备案;储备糖轮出后,承储企业要根据计划按时、保质轮入;储备糖轮库更新后,承储单位要将轮库更新情况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开户行,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开户行组织验收确认。
第六章 承储企业的责任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糖承储企业应将储备糖与企业经营糖分开存放,实行专仓或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和挂牌明示,不同年份、不同品种的储备糖应分垛堆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应急工作机制,严格在库管理,确保储备糖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建立省级储备糖的报告制度,承储企业在首次购进、轮库更新储备糖期间,应每月向省商务厅报送储备糖变化情况报表,发现储备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及时报告省商务厅及有关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食糖储备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根据省级储备糖储备计划,按程序为承储企业提供所需政策性贷款。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在贷款前,向农发行开设的帐户上缴存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用来弥补可能出现的轮换价差、利息及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对发生的储备利息给予补贴;按核定的费用标准每年120元/吨,给予储备费用补贴;在省政府决定动用食糖储备时,所产生的价差收入或价差支出统一由省财政负责收回或补贴。当物价波动剧烈,费用支出大幅增加时,由省财政确定是否调整补贴标准。
第十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开户行应按照信贷政策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储备糖贷款的信贷监管,每季至少对储备糖库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承储企业要及时向农发行开户行报送储备糖的收储、轮换及动用等计划执行情况,农发行开户行要及时核实、跟踪、监测,确保库存物资与资金的一致。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5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