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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12〕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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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26 08:34:43  来源: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浏览次数:992
核心提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制定关于做好2013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发布文号 川畜食函〔2012〕469号
发布日期 2012-12-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xmsp.gov.cn/zwgk/zw02/201212/t20121227_175875.html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3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合格证》,并合法有效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

  二、备案材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需提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附件1),并附具以下材料:

  1.生产许可证、安全卫生合格证、审查合格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饲料行业特有工种持证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省饲料监察所或其他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每类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或按产品执行标准所有检测指标均为出厂检验项目的企业自检报告(注:2013年备案材料中,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单一饲料需附具型式检验报告,报告出具时间应为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2014年备案材料中,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单一饲料均需附具型式检验报告,报告出具时间应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

  6.认证证书(通过体系认证的企业)复印件。

  三、备案程序

  1.获证企业要如实认真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一式三份),于2013年2月1日前报所在市(州)饲料管理部门。

  2.各市(州)饲料管理部门要对企业上报的年度备案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审核完成后签署审查意见。

  3.各市(州)饲料管理部门要及时对年度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工作总结连同企业备案材料(一式三份)于 2013年3月1日前报送我局饲料处。

  4.企业年度备案材料经我局审查合格并签署备案意见后返回各市(州)饲料管理部门和企业存档。各市(州)饲料管理部门根据省局签署的备案意见在审查合格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安全卫生合格证)上加盖本年度备案章。

  四、具体要求

  1.各市(州)饲料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备案审查工作,现场检查抽查数量应达到获证企业数的50%以上。其中,凡是在2012年度被农业部和省局通报有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必须100%开展现场检查;凡是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100%开展现场检查;凡是生产条件变化较大或在审核备案材料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必须100%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生产条件变化情况;二是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三是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四是生产记录、原料使用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等各项记录记载情况;五是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检测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监督饲料企业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2.对未取得许可或超过许可期限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查处,确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有效持证率达到100%。

  3.对符合法定注销情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及时上报注销申请。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政策性、时效性强,各市(州)饲料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落实,认真做好审查工作,确保备案工作圆满顺利进行。

  附件: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doc
  2.   2012年度被农业部和省局通报有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doc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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