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粮法〔2012〕301号)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粮法〔2012〕30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26 08:28:56  来源:福建省粮食局  浏览次数:1980
核心提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4号)精神,为进一步引导我省粮食企业引粮入闽,鼓励和支持骨干粮食企业多调粮,调好粮,以及支持我省粮食企业到粮食主产省租赁(承包)土地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并将自产粮食运回省内销售,增加省内供应粮源,对在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引粮入闽骨干粮食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闽粮法〔2012〕301号
发布日期 2012-12-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jgrain.gov.cn/show.aspx?id=751930132743&ctlgid=121434

  各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4号)精神,为进一步引导我省粮食企业引粮入闽,鼓励和支持骨干粮食企业多调粮,调好粮,以及支持我省粮食企业到粮食主产省租赁(承包)土地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并将自产粮食运回省内销售,增加省内供应粮源,对在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引粮入闽骨干粮食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6日


  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4号)精神,为进一步引导我省粮食企业引粮入闽,鼓励和支持骨干粮食企业多调粮,调好粮,以及支持我省粮食企业到粮食主产省租赁(承包)土地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并将自产粮食运回省内销售,增加省内供应粮源,对在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引粮入闽骨干粮食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一、在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企业的奖励

  (一)奖励对象和条件

  奖励对象为在粮食主产省通过租赁(承包)土地等方式,建立稳定的粮食生产基地,直接从事粮食生产并将自产的稻谷调回省内销售的我省粮食企业。申请奖励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省工商注册登记的粮食贸易、加工企业,能守法经营,资信良好,具有一定的粮食经营管理能力;

  2.在粮食主产省通过租赁(承包)土地,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并有5年及以上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

  3.粮食生产基地内土地由我省粮食企业直接投资和组织生产,联片租赁(承包)面积在5000亩及以上,且一季的稻谷实种面积在3000亩以上;

  4.基地内生产的稻谷运回我省销售数量不少于其基地当年稻谷产量的60%,且稻谷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

  (二)奖励标准

  对在政策执行期间内按规定运回稻谷并在省内销售的企业按其运抵我省稻谷数量给予一定的奖励,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全省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稻谷加工成大米运回省内的,按我省现行统计折率折合稻谷计算奖励。

  二、引粮入闽骨干企业的奖励

  (一)奖励的原则

  按照“保证基数,鼓励增量,引粮入闽,政府奖励”的原则,在省政府确定的引粮入闽奖励资金内,对引粮入闽骨干企业实行奖励。

  (二)引粮入闽骨干企业的条件

  1.在我省工商注册登记的粮食贸易、加工企业,能守法经营,资信良好,具有一定的粮食经营管理能力;

  2.省政府办公厅确定的大宗农产品骨干企业,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或第七轮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确定的我省粮食经营、大米加工企业;

  3.粮食经营、大米加工企业在设区市所在地从省外稻谷(大米)的调入量占据重要位置;

  4.服从政府宏观调控规定,承担政策性粮食竞买无违规记录;

  5.运回本省销售的稻谷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

  6.2010年以来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工业统计报表,并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严格履行最高、最低粮食库存的义务;

  7.两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出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

  引粮入闽骨干企业的具体名单由各设区市依照上述条件推荐上报1-2家企业,再由省粮食局择优确定,并核定企业稻谷调入的增加量。

  (三)奖励标准

  在政策执行期间内,省级考虑运抵稻谷数量、增加量、奖励资金规模等因素,对引粮入闽骨干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稻谷加工成大米运回省内的,按我省现行统计折率折合稻谷计算奖励。

  三、申请奖励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奖励在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引粮入闽骨干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粮食生产基地奖励:

  1.省外粮食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和基地运作情况书面汇报材料;调运粮食生产基地自产稻谷奖励申请表。

  2.粮食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流转凭证: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基地示意图,支付相关土地租赁(承包)费用的凭证。

  4.生产环节凭证:基地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农业和粮食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的粮食生产基地及稻谷种植证明,其他能证明基地实际运作情况的凭证和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农机具购置、农资购买、农机服务、水电费缴费凭证以及享受当地种粮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引粮入闽骨干企业奖励:

  1.提供引粮入闽骨干企业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由当地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和售粮农民身份证复印件;从企业采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复印件。

  (三)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企业和引粮入闽骨干企业应提供运输环节的凭证。按不同运输方式,提供省外运抵我省最后环节运输发票或合法运输单据。单据上必须注明粮食启运日期、到达日期和最终收货地点、收货单位(申请奖励企业)名称。

  1.起止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运抵我省的稻谷纳入奖励范围。

  2.省间铁路运输。须提供铁路运单和铁路货票,收货单位应是申请奖励企业,收货地点应在我省。

  3.省间水路运输。须提供水路运单、货物交接单和到港证明。运单、货物交接单,必须标有收货单位(申请奖励企业)、船名、航次、实际数量并加盖海运公司或港务公司公章,集装箱海运运单数量栏必须填写吨数,不得以箱数代替;到港证明必须注明航次、船名、数量(吨)、到港时间并加盖到港码头印章。

  4.公路运输。必须提供每车运输发票和过路过桥费发票。

  (四)经所在地县(市、区)、设区市粮食局确认的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加工统计报表。

  上述各项凭证均需提供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申请对象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登记造册(含电子版),并应对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必须自行保存好所有原始凭证,以备核查。

  四、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按属地原则,将奖励申请材料送达所在地县(市、区)粮食局,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加盖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公章后,报送设区市粮食局。省粮食局直属企业报省粮食局审核。

  (二)设区市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加盖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公章后,报送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将局直属企业和经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审核的申请材料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三)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审核情况,对企业粮食运抵我省情况进行抽查。

  (四)经省粮食局、财政厅审核,并在省粮食局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申领企业。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引粮入闽奖励的粮食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引粮入闽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享受引粮入闽奖励及从事政策性粮食业务的资格,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从省外调入我省的稻谷由调入企业自主销售,自负盈亏。

  (三)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含味精、酒精、淀粉等深加工产品企业不列入奖励范围。

  (四)同时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引粮入闽骨干的企业只能申请一种奖励资金。

  (五)省外调入稻谷增加量和定额奖励金额由省粮食局商省财政厅另行确定。

  六、各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本辖区内粮食企业引粮入闽奖励的具体办法。

  七、本办法由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5)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