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4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4 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2-10 15:40:05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850
核心提示:为稳定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确保粮食有效供应,省政府决定采取以下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我省对粮食安全有关工作的扶持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12〕34 号
发布日期 2012-06-25 生效日期 2012-06-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稳定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确保粮食有效供应,省政府决定采取以下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我省对粮食安全有关工作的扶持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下管一级的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制度,行政首长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地方储备、市场供应、价格稳定等负全责。强化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检查督导。省政府每年对发展粮食生产贡献突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到位,先进实用技术推广有力,粮食产量增加较多的产粮大县、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和有突出贡献的粮食生产科技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二、扶持种粮大户,引导适度规模生产。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有序推进耕地流转,鼓励和支持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粮食龙头企业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推广农业 “五新”,提高单产,提升品质,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种粮效益。各县(市、区)从2013年起,每年应从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增量中安排种粮大户奖励资金,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种粮大户每亩给予30元以上的奖励。

  三、继续扶持再生稻生产。再生稻是我省特色和优势,对稳定福建粮食生产起到重要作用。确保再生稻高产稳产的关键技术是适时重施“催芽肥”。“十二五”期间继续对种植再生稻的农户每亩补贴20元催芽肥,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办法,每年按上年实际种植面积发放补贴。

  四、增加粮食作物重大专项推广经费。从2013年起,省级财政每年适当增加一定专项资金用于粮食作物重大专项推广;粮食主产县(市、区)应安排粮食作物重大专项推广经费,资金重点用于超级稻、再生稻高产栽培,脱毒甘薯、马铃薯示范推广,水稻集中育秧,优质稻产业发展等方面,强化科技支撑,进一步提高粮食单产水平,建立科技兴粮的长效机制。同时,要积极引进台湾优良水稻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开展试验、示范,建立优质稻生产基地,推进我省优质稻产业的发展。

  五、提高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标准。继续实施30万吨省级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从2013年起补贴标准由每50公斤10元提高到12元。各地粮食部门在挂牌收购储备订单粮食时,必须明示市场收购价格和直接补贴标准。

  六、加快储备粮库建设。尽快完成省级储备粮库建设,积极引导和支持市、县中心储备粮库建设。2013~2015年,加快41个尚未新建中心储备粮库的市、县和18个现代化仓容不足的市、县储备粮库建设,新建现代化仓容60万吨,省级财政按照以奖代补的办法,每万吨补助170~250万元,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共同制定。市、县政府要根据储备实际需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积极建设中心储备粮库,按照商业用地盘活现有老旧粮库资产,专项用于新库建设。有条件的市、县应加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仓库建设。

  七、加强储备管理。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对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建设给予支持,省财政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各级粮食质量监测机构仪器设备购置。认真组织开展春秋两季粮油库存大普查,确保储备规模到位、库存粮油品质符合要求。合理安排粮食储备保管和轮换费用,加强储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储备粮承储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或采取即征即返的方式。

  八、继续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按照国家“十二五”期间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规划,各级各部门应及时筹措资金,积极推进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确保完成我省“十二五”期间30万套农户储粮罐建设任务,储粮于民,减少粮农产后损失,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九、鼓励引粮入闽。省级财政从2012~2015年每年安排引粮入闽奖励资金2000万元,按照我省市场供需状况,确定粮食品种、奖励标准和执行期限以及规模,对引粮入闽的我省粮食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多调粮,调好粮,有效增加省内供应粮源。对省内企业到省外承包土地建立粮食生产基地达到一定规模,并将粮食运回省内销售的,给予一定补助。市、县(区)政府都要对当地骨干企业到省外采购粮食调回本地销售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或奖励。

  十、继续推进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对符合投向要求的重点粮食批发市场进行支持和适当补助。省级财政视财力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支持和补助。鼓励民营资本和各类粮食经营企业投资运营各级粮食批发市场。支持福州粮食批发市场、漳州浦口粮食批发市场、泉州官桥“中国粮食城”、龙岩“闽西粮油饲料城”4个省级重点粮食批发市场和南平、三明2个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的信息化、检测检验系统升级,以及厦门、莆田等区域粮食市场的规划建设。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入驻粮食批发市场。

  十一、扶持骨干粮食企业做大做强。各级政府要对一定规模的骨干粮食企业的技术改造、应急加工生产线建设,以及骨干粮店网点建设给予支持。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承担应急任务的骨干企业的扶持。认真落实骨干粮店、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政策,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比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给予减免。

  十二、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本级粮油储备支出需要。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适时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补助适当向粮食主产区倾斜,逐步减少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配套。

  十三、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各项稳定基层农技人员的有关政策,健全乡镇农技推广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补充乡镇农技推广体系公共服务机构的人员,保障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所必需的工作经费。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高中级岗位,以鼓励农技推广人员安心基层工作。对乡镇农技推广人员实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服务对象三方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职称评聘、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具体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1号)要求抓好落实。

  十四、培育发展粮食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帮助农民发展粮食专业合作组织,引导种粮大户领办、创办粮食专业合作社,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在粮食主产区重点发展一批规模较大的粮食专业合作社。指导粮食合作社使用好基本农田、农田水利工程、农业机械等粮食生产资源,充分利用好国家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提高良种推广、植物保护、产品仓储和加工转化等服务水平。

  十五、稳定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具备条件的,在政府机构限额内单独设置粮食机构;在相关部门加挂粮食机构牌子的,根据工作需要,独立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确保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不削弱。同时,要配齐配强领导班子,保持干部队伍稳定,进一步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的领导和保证军供工作顺利进行,巩固和稳定国有粮食企业隶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现行体制和机制,促进粮食工作正常有序和安全运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