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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2〕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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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2-10 15:44:01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55
核心提示: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连续两年将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今年,我厅在继续抓好去年10家试点企业可追溯工作的基础上,扩大试点区域和品种,新增15家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企业。为了进一步推进项目建设,提升实效,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文号 闽海渔〔2012〕344号
发布日期 2012-10-10 生效日期 2012-10-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试点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试点企业: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连续两年将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今年,我厅在继续抓好去年10家试点企业可追溯工作的基础上,扩大试点区域和品种,新增15家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企业。为了进一步推进项目建设,提升实效,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系统设备维护

  省厅为所有试点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试点企业配置的专用电脑设备要保证专人管理和使用,加强日常维护,保持通畅无阻。今年新增试点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试点企业的追溯系统专用电脑设备须及时安装投入使用,确定的系统操作员名单要报备省厅。

  二、做好信息录入工作

  试点企业的生产管理信息是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基础。试点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试点企业要认真做好生产管理信息的录入,及时更新数据。新增试点企业须在10月20日前将企业基础信息、今年以来养殖生产信息录入追溯系统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专栏网,10月20日之后的养殖生产信息须实时录入,以确保各试点企业上市的可追溯水产品的生产信息完整、准确。

  三、规范标识的制作和使用

  试点企业要按照《福建省质量安全可追溯水产品标识规范》设计各自的可追溯水产品标识,于10月20日前将设计方案报送省厅(fjfqs@163.com)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尽快制作并投入使用;去年旧版标识可以继续使用到今年底。

  四、加强服务与监管

  各试点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起属地监管职责,深入试点企业检查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督促试点企业做好日常生产管理、信息录入、标识制作、产品入市等工作。同时,要尽快将项目资金落实到试点企业,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省厅近期将对各试点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试点企业可追溯工作进展情况组织阶段性检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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