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
兽药是防治动物疫病和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质,关系到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近年来,我省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非法制售假劣兽药的问题仍未彻底解决,给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为整顿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兽药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管,保障兽药质量安全。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负总责的原则,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监管责任,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现象,切实把各项监管制度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为确保兽药监管工作取得实效,请各地在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将《2013年兽药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至省局。
二、进一步强化对兽药生产环节的监管。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兽药GMP制度得到贯彻执行。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制度,多层次、多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填写、保存《兽药生产企业检查记录表》(附件2),督促企业及时整改缺陷项目。要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农业部通报的每批次不合格兽药产品,均要责成企业全面召回,清剿和销毁,并依法实施处罚。要坚持实施重点监控,把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被通报的不合格产品达5批次以上的兽药生产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以及2012年兽药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次以上的兽药生产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予以严格核查。加大对生产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保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
三、进一步强化对兽药经营环节的监管。各地要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守法、诚信、规范的兽药经营秩序。继续全面实施兽药GSP制度,坚决清理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门店。加强GSP后续监管,重点检查供应商质量档案、产品来源、购销记录等兽药GSP规定的执行情况,认真填写《兽药经营企业检查记录表》(附件3)。对各兽药连锁经营企业及其直营、连锁加盟店,要按统一进货渠道、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质量标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连锁经营行为,防止其出现兽药产品质量问题。要切实加强兽药经营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进货渠道混乱、购销渠道记录不完整以及销售假劣兽药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非法产品一律实施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查处,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假劣兽药经营案件,依法从严处理。
四、进一步强化兽药安全使用监管。各地要以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突破口,加强兽药使用监管和兽药残留监控工作,集中开展一次“兽药宣传月”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兽药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力度,引导养殖者合理、规范用药。特别要充分利用基层防疫队伍,将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到村、普及到户,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兽药。要继续派出人员,对所辖区域的养殖场(户)进行检查并填写《兽药使用单位检查记录表》(附件4),督促其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等有关规定,提升科学合理用药水平。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兽医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在动物诊疗行为中出现的使用禁用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兽药残留监控力度,不断增加兽药残留抽检范围和批次,严格执行畜产品兽药残留追溯制度,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
附件:1. 2013年兽药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doc
2. 兽药生产企业检查记录表.doc
3. 兽药经营企业检查记录表.doc
4. 兽药使用单位检查记录表.doc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