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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统筹协调结果运用等工作的通知(川食安办〔201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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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25 10:52:15  来源: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1027
核心提示: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四川省实际,对做好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统筹协调、结果运用等工作提出规范性意见,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川食安办〔2013〕53号
发布日期 2013-02-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fs.gov.cn/webfront/html/article/201302220845060001.html

  农业厅、卫生厅、省工商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畜牧食品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水产局:

  近期,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做好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统筹协调、结果运用等工作提出如下规范性意见,请与《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抽检工作统筹协调

  由省食安办牵头负责,按《办法》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报机制。每年初,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全面分析、评估过去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情况及现有检测能力的基础上,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及部门监管实际,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监督抽检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通报省食安办等相关部门,省食安办负责协调、指导各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报机制,各监管部门每季度要向省食安办等部门通报一次监督抽检结果,并确保监督抽检结果客观、准确,实现对食品安全检测结果的资源共享和结果互认,各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按照权限公布并通报省食安办。对第三方检验机构发现的涉及食品安全的风险隐患等重大问题,有关食品安全部门要及时通报,并依法处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报的程序、内容和方式按《办法》规定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通报管理分别按照农业部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检监联动,建立监督抽检信息会商机制

  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监督抽检信息,把监督抽检信息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与打击违法犯罪相结合。省食安办建立会商机制,定期组织相关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和食品安全专家等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对存在系统性风险或区域性风险的,提出预防处置措施。各监管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通知上游环节查明原因、下游环节控制危害。

  三、考核督查,全面提升检验检测工作水平

  省食安办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报考核机制,纳入年终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对部门任务落实、经费使用、信息通报、结果共享等方面进行督查考核,推动检验检测工作水平全面提升。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报工作的督查,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统一报送要求。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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