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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水产饲料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川畜食函〔20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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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25 11:04:28  来源: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浏览次数:1195
核心提示:近日,媒体再次报道鱼饲料中添加使用叶黄素生产“转色饲料”,给人民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的情况,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强化水产饲料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制定关于加强水产饲料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发布文号 川畜食函〔2013〕10号
发布日期 2013-01-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xmsp.gov.cn/zwgk/zw02/201301/t20130110_176459.html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

  近日,媒体再次报道鱼饲料中添加使用叶黄素生产“转色饲料”,给人民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的情况,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强化水产饲料监管,确保质量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不得在水产饲料中添加使用叶黄素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明确规定,叶黄素仅适用于家禽,因此水产饲料中不得添加使用。

  二、不得在商品水产饲料中添加使用药物

  根据《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和《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的规定,没有允许在商品水产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因此商品水产饲料中不得添加使用药物。

  三、不得擅自接受养殖户委托代加工饲料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第十条规定,委托加工饲料的,委托和受托双方均需具备饲料生产许可资质。因此,饲料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养殖户委托生产饲料。养殖户因治疗需要,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在饲料中添加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附录二中药物的,必须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20号规定,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生产。

  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迅速将上述要求转发至辖区饲料生产企业,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辖区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凡是违反上述要求的,一经发现,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顶格处罚。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3年1月9日

 地区: 四川 
 标签: 安全隐患 畜牧 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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