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沙市卫生局:
现将《湖南省省级餐饮安全示范工程评审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省级餐饮安全示范工程评审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商务部《餐饮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精神,规范湖南省省级餐饮安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评审及管理,保证示范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推动餐饮单位诚信体系建设,结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创建餐饮安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食药监食监〔2011〕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餐饮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和示范单位的评审及管理。
第三条 省级示范工程评审遵循自愿参与、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公告公示、认定授牌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凡取得市州级餐饮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和示范单位称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报,经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局)初审通过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评审。
1、省级餐饮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基本条件
(1)政府将餐饮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对创建活动积极性高,成立相应的创建工作机构,同级财政有相应保障能力,并安排足够的创建专项经费。
(2)辖区内餐饮安全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监督执法队伍配备有力。
(3)餐饮安全监管工作基础扎实,投诉举报网络、应急管理体系健全。
(4)餐饮安全状况良好,连续三年未发生重大餐饮安全事故。
(5)餐饮服务提供者诚信经营。
2、省级餐饮安全示范街创建基本条件
(1)街道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街区餐饮服务单位相对集中,数量不少于15家,监管基础好。
(2)街区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均诚信经营,不存在无证经营现象。
(3)街区配备餐饮安全社会监督员。
(4)街区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3、省级餐饮安全示范单位创建基本条件
(1)为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2)餐饮服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能有效实施。
(3)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餐饮安全操作规范》,能有效控制餐饮安全风险。
(4)量化分级管理达到A级且诚信经营。
(5)连续三年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二)专家评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复审通过后,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依据湖南省省级餐饮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评审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开展,实行评审小组负责制,小组成员由省局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担任。
(三)公告公示。对评审合格,拟确认为省级餐饮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及示范单位的,在全省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5天。公示期间遭到质疑,经调查核实确不符合评审要求的,不予认定。
(四)认定授牌。公示期满,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正式授予省级示范称号,并颁发匾牌。
第四条 省级餐饮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及示范单位自授牌之日起,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届满,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五条 有效期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获得省级示范县(市、区)、示范街及示范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访,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或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仍达不到示范标准要求的,按照退出程序进行摘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摘牌处理,取消省级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资格,同时在全省范围进行公告。
(一)示范县(市、区)、示范街发生重大或负面影响较大的餐饮安全事故,示范单位发生餐饮安全事故的;
(二)接到投诉举报或经明查暗访发现不符合要求、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仍不达标的;
(三)自愿放弃示范资格的;
(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应当摘牌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被取消省级示范资格的县(市、区)、示范街及示范单位,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参评。在正式授予省级示范称号的同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示范创建投诉举报电话:0731-88633315,社会各界如发现示范县(市、区)、示范街和示范单位存在餐饮安全方面问题,可如实投诉举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规定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意见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起实施。
附件下载:1.湖南省省级餐饮安全示范县(市、区)申报表及评审表;
2.湖南省省级餐饮安全示范街申报表及评审表;
3.湖南省省级餐饮安全示范单位申报表及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