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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做好市场供应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字〔20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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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18 16:31:16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84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生猪生产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做好市场供应工作,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现发布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做好市场供应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11〕80号
发布日期 2011-11-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inan.gov.cn/art/2011/12/5/art_14832_11258.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生猪生产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做好市场供应工作,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生猪生产扶持力度
 
  (一)大力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规模化养殖是提高生猪生产稳定性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安排我市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有关要求,推进生猪规模养殖场基础设施改造,落实备案制度,规范养殖档案建立与管理,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积极推广自然养猪法、程序化免疫、粪污无害化处理等先进实用技术,并落实环评审批和污染防治措施,全面提升生猪生产综合水平。力争用2至3年的时间,全市生猪规模饲养比例达到80%以上,年出栏规模达到350万头以上,保持必要的生猪养殖规模和猪肉自给率。
 
  (二)完善生猪饲养补贴制度。实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制度,是保护生猪生产能力的关键环节。各县(市)区要对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按每头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助,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20%、40%、40%的比例承担,商河县(省财政直管县)的补助三级财政承担比例为40%、40%、20%。要认真统计核查能繁母猪数量,严格按照规定将饲养补贴资金发放到养殖场(户)。
 
  (三)加快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09—2020)》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强化种猪鼓励生产性能测定,加强种猪质量检测,提高良种猪生产、供应能力,保证种猪品种和质量。章丘市要认真落实好生猪生产大县生猪良种补贴试点项目建设,严格落实生猪良种补贴政策,加强生猪人工授精改良体系建设,加快全市生猪改良步伐。
 
  (四)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积极争取我市更多县区列入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范围,调动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积极性。已享受奖励政策的章丘市、商河县要切实管好用好奖励资金,继续按现行办法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贷款贴息和保费补助等方面,重点支持和促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生猪生产条件和水平。
 
  (五)保证生猪养殖用地。各级国土资源和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规,合理规划生猪养殖场建设和养殖用地,并纳入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生猪养殖用地(含附属设施)按照相关规定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保证养殖用地需要。
 
  二、认真落实信贷和保险支持政策
 
  (一)加大金融贷款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对从事种猪繁育、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各级财政要优先安排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并给予项目支持。
 
  (二)完善生猪生产信用担保体系。金融部门要尽快研究建立规模养殖企业联合体担保贷款方式,加快推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组织生猪生产大县进行担保贷款试点,尽快建立和完善县级担保贷款体系,为规模养殖场(小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三)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各级财政要将能繁母猪保费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严格制度落实,简化支付手续。各承保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承保成本,为养殖场(户)理赔提供便利条件。要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探索将能繁母猪保险与能繁母猪补贴、耳标识别、生猪防疫、无害化处理补助等扶持生猪生产政策的有机结合,切实提高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能繁母猪保险财政补助政策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7〕61号文件执行。
 
  三、切实加强生猪疫病公共防控体系建设
 
  (一)支持基层防疫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基层动物防疫机构投入,为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动物疫病防控需要。
 
  (二)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制度。继续落实对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全力抓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生猪重大疫病防控,各级财政要按照疫苗经费分担比例,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投入。县(市)区级财政要将免疫器械、疫苗调拨、储运、消毒、疫病监测及人工等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免疫工作需要,确保免疫质量、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加强养猪场及周围环境的治理,搞好消毒灭源,净化生猪生产环境。
 
  (三)完善生猪防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防疫工作方针,加大对病死猪及粪便污物等无害化处理支持力度,坚决做到“四不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实行无害化处理。6个农业县(市)区都要按照要求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提高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补助80元;将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至800元;将因防疫需要扑杀的生猪补助标准由每头600元提高至800元。以上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比例承担。
 
  (四)强化疫情监测预警机制。要认真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工作,明确监测责任,培训监测人员,提高疫病监测水平,准确分析疫情态势,及时提出预警和有关信息,为科学处置重大动物疫情提供依据。要加强动物养殖场(小区)、屠宰企业、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兽医、村级防疫员等防疫意识宣传,提高全社会动物防疫和公共卫生意识。
 
  四、建立和完善生猪产销宏观调控和监管机制
 
  (一)落实防止猪价过快下跌调控措施。认真落实《济南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既要防止猪价大涨,又要防止猪价大跌。当猪粮比价低于5.5∶1,进入黄色预警区域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使猪粮比价、仔猪价格、生猪存栏、能繁母猪存栏等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有效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完善猪肉储备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生猪活体和冻肉储备制度为基础的生猪生产宏观调控机制,在做好政府生猪活体和冻肉储备的同时,着力研究支持部分骨干企业建立商业储备的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大中城市地方猪肉储备规模不低于当地居民10天消费量的规定,合理把握猪肉储备吞吐的时间、节奏和力度,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调控。
 
  (三)强化生猪和猪肉市场监管。要加大对不规范养殖行为的整治力度,严禁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严格产地检疫出栏。进一步加强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肃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猪肉及注水肉等不法行为。加强生猪市场监督检查,完善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
 
  (四)做好生猪产销对接工作。要发挥行业协会、合作社以及加工龙头企业的作用,积极组织生猪饲养、加工、运输企业和伙食消费单位,开展生猪产销直挂、农超对接活动,加快推进生猪生产更好地与市场对接,实现产销大体平衡,减少产业波动,维护生猪生产者、经营者和产品消费者的利益。
 
  (五)落实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交通运输部门要将生猪及新鲜猪肉运输继续纳入绿色通道,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生猪及新鲜猪肉的车辆优先放行,免收车辆通行费,降低流通成本。
 
  五、健全市场信息和统计监测体系
 
  (一)加强统计监测预警工作。各级统计、物价、商务、畜牧兽医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加强生猪及猪肉生产、需求和价格监测,客观分析价格变动的原因和影响,进一步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平台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生猪价格、玉米价格、生猪存栏量和疫情等情况,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建立信息沟通会商机制。物价、商务、统计、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强生猪产销信息研判和预警工作,不断完善信息沟通会商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依托政府信息网,建立统一的生猪生产、市场、价格和疫情等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准确发布生猪等“菜篮子”商品相关信息,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调整规模、优化结构、平衡供求,有效应对养猪业市场风险,避免生产大起大落。
 
  六、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一)强化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生产,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持生猪生产的政策措施,确保市场有效供应。各级工商、商务、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猪肉屠宰加工和副食品市场的监管,严查注水肉等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防病死猪流入市场;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生猪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力度,做好预警预报工作。环保部门要在做好环境保护的同时,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的支持力度。新闻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准确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为猪肉等副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创造良好环境。
 
  (二)建立严格问责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政府落实中央和省市各项扶持生猪生产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各项任务目标考核制度,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落实、不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出台政策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的,或组织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或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抓落实工作完成好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
 
  (三)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审计部门要积极跟进,安排专门力量,加大对各项政策资金审计力度,保证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工作的责任感,全面落实“菜篮子”区县长负责制,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市场物价的具体工作方案。同时,还要抓好禽蛋奶、牛羊肉和水产品、蔬菜等其他“菜篮子”产品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确保我市“菜篮子”产品的有效供给。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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