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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和转变管理方式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粮法〔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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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18 09:51:53  来源:安徽省粮食局  浏览次数:1429
核心提示:为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省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明确承接单位权责,安徽省粮食局制定关于做好粮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和转变管理方式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皖粮法〔2013〕12号
发布日期 2013-02-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ahls.gov.cn/open.php?controller=Class&action=Show&class_id=17&info_id=4583

  各市、县粮食局:

  为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省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涉及省级粮食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转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1项: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提高效率的意见》(厅发〔2013〕1号),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明确承接单位权责,现就做好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和转变管理方式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

  省级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项目下放市、县粮食主管部门,承接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增强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按照在地、便民、高效的原则,主动承接,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省局决定:即日起,粮食经营者已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省局办理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其年度审核、换发新证等,均由承接地的市、县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已有建档资料的接续工作,由省局调控处与有关市、县局具体衔接。新的粮食经营者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按照在地原则和《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向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

  二、行政确认项目实行网上申报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为行政确认。为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企业申报,省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管理方式,积极推进实行网上申报、确认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行为,省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原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申请直报省局并实行网上办理。企业登陆省局网站“安徽省粮油仓储管理系统”,直接向省局报送材料。省局仓储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网上审核,符合条件的直接受理,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通过申报系统告知企业需补正材料内容。申请企业通过网上查询受理情况及其他告知事项。省局对拟授予承储资格企业在网站公示、公告,发给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

  三、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为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高效运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推进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按照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要求,健全和完善服务体系,努力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

  安徽省粮食局

  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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