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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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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18 09:40:36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1678
核心提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以下简称“认可机构”)开展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下统称“申请机构”)的认可工作,可以向申请机构收取认可费。
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12]3904号
发布日期 2012-12-13 生效日期 2013-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国家认监委:

  你委《关于报请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的函》(国认财函[2012]19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调整认可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以下简称“认可机构”)开展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下统称“申请机构”)的认可工作,可以向申请机构收取认可费。具体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申请费。认可机构受理申请机构的认可申请时,向申请机构收取申请费,收费标准由每次600元降为500元。

  (二)评审费。认可机构按照认可规范要求,对申请机构进行文件审查、现场审查时,可向申请机构收取评审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日3000元降为每人日2500元。

  人日数根据国际惯例和认可准则的规定由你委制定,报我委备案后执行。

  (三)审定与注册费。认可机构按照认可规范要求,对符合认可要求的申请机构进行评定,颁发认可证书时,向申请机构收取的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收费标准,仍为每个机构600元。

  (四)年金。认可机构按照认可规范要求,对颁发认可证书的申请机构收取年金。具体收费标准仍为: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按初次评审证书每张500元,复查评审证书每张300元,监督评审证书每张100元计收;对产品认证机构按认证收入的1%计收;对人员认证机构按人员注册费收入的1%计收;对实验室或检查机构按每个机构1000元计收。

  二、国外机构申请认可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

  三、收费单位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的收费收入和支出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报我委(价格司)。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由你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我委审批。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仍按发改价格[2008]177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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