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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闽政办〔201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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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05 10:31:02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3915
核心提示: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现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1〕230号
发布日期 2011-11-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现就贯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省、设区市(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三级都要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查处,分级奖励。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细化相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有关规定和操作守则,明确岗位职责,同时根据本部门监管职责实际情况界定省、市、县三级处理范围。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在本方案框架内制定相关规定,按照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明确举报受理部门、畅通举报渠道,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落实奖励标准和奖金发放程序,不断完善本辖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二、明确有奖举报范围
 
  对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肉类及其制成品,或向上述动物或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禁用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异物或违禁物质、掺假掺杂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的;
 
  (六)伪造、簒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下列举报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三、畅通食品安全举报渠道
 
  各级食安办、经贸、公安、环保、住建(城建)、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建立电话、来信、来访、门户网站举报专栏、举报专用电子信箱等多种举报途径并对外公布。各有关部门要对接到的举报记录在案并形成专门案宗。对实名举报的,要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对匿名举报的,要设定或约定奖金领取验证密码。
 
  四、实行举报首接负责制
 
  全省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相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立即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并在案件查处结束后负责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查处;明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举报内容为主单位牵头组织核查,相关部门按职能处理;职责不明确的,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指定相关部门处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举报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下级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组织下级部门处理;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举报内容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对举报内容涉及省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或报省食安办处理。负责查处的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受理单位反馈。
 
  五、安排专项奖励资金
 
  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由省食安办管理,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也应当安排专项奖励资金。为便于管理,案件主要查处部门为市、县级行政部门的由市、县同级政府给予奖励,案件主要查处部门为省级部门的由省级财政给予奖励,避免重复奖励。
 
  六、举报奖金发放标准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金发放标准:举报人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并配合案件调查的,按照案值4%给予奖励;举报人提供被举报人部分违法事实和有较大价值证据并配合案件调查的,按照案值2%给予奖励;举报人仅提供查办线索而未配合案件调查者,按照案值1%给予奖励。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500元。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奖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后再加50%。举报人在举报之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办案,对案件查处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或者案值虽小但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大、性质恶劣的,可在上述标准之外另予增加奖金。
 
  2个以上举报人以相同线索或证据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最先举报人;2个以上举报人以不同线索、不同证据举报同一案件的,分别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2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奖金由各联名举报人分享。
 
  七、举报奖金发放程序
 
  举报奖金由负责举报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的单位负责发放给举报人。省级举报奖金的拨款和发放具体办法由省食安办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各市县举报奖金拨款和发放程序由各市县自行规定。
 
  八、严肃有奖举报工作纪律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资料,切实保护举报人利益和安全。接到举报的单位及受理举报工作人员、举报调查处理单位及有关人员等不遵守工作纪律,出现推诿不受理举报、未及时查处或未及时移送延误查处、向被举报人透露有关信息、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其身份资料等有关信息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追回已发奖金。
 
  本方案由省食安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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