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鄂尔多斯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方案

鄂尔多斯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方案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05 10:28:55  浏览次数:1469
核心提示:鄂尔多斯市技术质量监督局于本月开始推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一个"人人关心食品安全,家家享受健康生活"良好生活环境。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08-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近年来随着鄂尔多斯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饮食文化日益多样化,食品卫生与安全已成为备受老百姓关注的热门话题。"苏丹红事件","禽流感"还有"三鹿奶粉事件",无一不牵动着广大民众的心。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我市非常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对此,鄂尔多斯市技术质量监督局于本月开始推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一个"人人关心食品安全,家家享受健康生活"良好生活环境,具体方案如下:
 
  一、什么样的举报内容可申请奖励:
 
  (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加工小作坊准产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已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生产企业使用非清真食品原料生产清真食品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仿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禁药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十)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隐瞒不报的;
 
  (十一)其他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影响人体健康的。
 
  二、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金应符合什么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三、本次活动举报方式
 
  (一)上门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邮寄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鄂尔多斯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将举报分为3个等级,并针对案件影响力大小,酌情给予奖励。同时,对于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等行为,相关人员也会依法进行处理。
 
  四、本次食品安全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主要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三个等级中: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4%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技术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可适当增加奖励金额。
 
  五、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颁发机关根据联名举报人各自提供线索的确切程度和协助配合程度等情况进行裁决。
 
  六、举报人奖励金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填写《举报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市技术质量监督局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认定并回复;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审定批准的,由案件承办单位通知举报人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因无法签收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由举报人亲属签收。
 
  七、本次活动操作原则:一要重奖二要保密
 
  (一)奖金不设上限,只要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案件线索,根据危害性和贡献率,由专门的评审小组对每一个案例进行评估,以确定举报人的奖金额度,上不封顶,10万以上、20万以上都有可能。
 
  (二)  市技术质量技术监督局任何人不会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电话、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者我们将依法追究责任。
 
  2011-8-22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