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1-23 16:25:40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45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建立产销平稳、保障供应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发挥我省鲜活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省优势,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同意,现发布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12]5号
发布日期 2012-02-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gov.cn/10462/10883/11066/2012/2/9/10198247.shtml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建立产销平稳、保障供应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发挥我省鲜活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省优势,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围绕建立完善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以国家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试点为示范带动,加快我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改善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全面加强产销衔接,创新流通模式,改进优化流通链条和市场布局,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到2015年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城市农贸(菜)市场基本实现鲜活农产品流通标准化管理,试点城市连锁超市销售对接基地鲜活农产品达到其销售鲜活农产品总量的30%。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规划引导。加强规划布局,全面推进全省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实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网络。依托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和西部交通枢纽建设,按梯次合理布局跨区域大宗鲜活农产品物流中心、区域性农产品交易中心和产地特色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快构建鲜活农产品批发流通市场网络。适应城市发展、新农村建设需要,统筹发展农产品零售市场网络。城市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健全和配套建设标准化菜市场、直营直供平价菜店等零售网点,努力打造居民一刻钟生活圈;农村要加快乡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彻底改变农村地区农贸市场的落后面貌。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并完善本地区鲜活农产品批发、零售网点设施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多种公益性实现方式,支持国有和供销社控股企业投资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菜)市场并将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菜)市场建设纳入规划。
 
  (二)加快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工作。以参加国家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为抓手,加快推动我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支持鲜活农产品流通重点项目建设。列入国家试点的成都、凉山、南充和列入省级试点的绵阳、乐山、宜宾、达州、攀枝花、遂宁等9个市(州)要全力推进纳入试点备案的鲜活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加大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菜)市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对接,全面开展鲜活农产品进超市、进市场、进社区、进单位等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活动,发挥试点项目在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试点市(州)人民政府要积极督导试点项目实施和完成工程建设,尽早发挥功能。其余市(州)人民政府应抓好项目储备,明确支持政策,积极参与试点,全面推进和提升我省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水平。
 
  (三)加快鲜活农产品流通主体培育。着力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培育发展大型农产品流通主体、队伍。扶持培育一批大型、跨区域合作经营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鼓励开展直销配送。引导经销商、贩运户进行公司登记注册,向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扶持培育一批大型农产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降低经营成本,扩大经营规模。积极发展第三方专业物流,扶持培育一批大型农产品运输企业,鼓励企业开展共同配送和统一配送,提供仓储、运输、包装、加工等增值服务,提高物流服务水平。扶持培育一批产销联营的大型鲜活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力推动产业化经营。
 
  (四)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鲜活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总结推广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工作经验,加快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菜)市场、农产品流通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冷链系统和市场交易设施建设,不断完善产地预冷、预选分级、产地仓储、加工配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包装仓储、检验检测和电子结算等现代流通设施。以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地区和承办企业为重点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标准宣传贯彻,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标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建设完善全省农产品网上交易平台、扩大农村商务信息化建设试点,积极发展鲜活农产品电子商务,扩大网上交易规模。鼓励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入拍卖等现代交易模式,加快农产品流通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
 
  (五)大力推进鲜活农产品产销衔接。加强产销对接,创新流通方式,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多种形式的鲜活农产品产销对接,扩大多渠道直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平台搭建,瞄准省内、省外、境外鲜活农产品市场,筹办和组织企业参加多层次、多形式的鲜活农产品展会,促进资源优势向产品优势转化,品牌优势向市场优势提升。大力发展农超对接,鼓励超市增加对接合作社和品种数量,扩大对接销售规模。积极发展农批对接,鼓励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经销商通过代理、投资合作等方式与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产地集配中心、销地交易配送专区,实现两头落地,参与构建全国性“南菜北运”产销链条。探索发展直供直销模式,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到社区、农贸市场、宾馆饭店、学校企业食堂进行直供直销。成都市等有条件的城市在人口集中的社区有序设立周末菜市场及早、晚市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
 
  (六)加强信息服务体系和应急调控能力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农业、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信息基础工作,健全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农产品信息网络,及时发布蔬菜、水果、肉类、水产、中药材等鲜活农产品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大中城市鲜活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报国家鲜活农产品价格、供求信息采集点,使之发展成为鲜活农产品价格形成中心、信息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发挥引导生产和消费的作用。加强农产品市场应急调控,综合运用储备调节、区域调剂、进出口及加工贮藏等手段,确保主要鲜活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市场稳定。规划建设重要农产品储备库(气调库),进一步增强储备能力。加强对中央、地方两级储备肉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冬春蔬菜储备、调运制度。加强市场应急保供骨干企业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投放网络,保障应急供给,防止价格大起大落。
 
  (七)加强质量全程监管。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经营管理,严禁经营使用高毒禁用农药,加强产地环境监测,防止产地环境污染。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0〕2号),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的鲜活农产品的监督抽检,指导和监督其开展自律性检测,严格实行鲜活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流入市场销售,从源头严把农产品质量关。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加强检验检测设施建设,建立鲜活农产品经常性检测制度,实行抽检标准、程序、结果“三公开”,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进一步扩大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完善落实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加快以肉、菜为重点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整合有关支持流通体系建设的资金,大力支持包括鲜活农产品加工配送、冷藏冷链设施重点项目建设在内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要切实引导、支持国有投资公司建设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菜)市场及产地采后商品化处理设施,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升级改造一批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大型农产品流通设施项目。税务部门要抓紧落实国家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建立完善银政合作平台、银企对接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加强对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和农户的信贷支持,开发适应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拓展新业务,普及市场现代支付、结算和交割方式,广泛参与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产品交易市场(中心)、批发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进一步发挥各类涉农担保机构作用,着力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鲜活农产品流通保险产品,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投保,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给予保费适当财政补贴。
 
  (三)认真落实要素保障措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加工冷藏配送中心、农贸(菜)市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国土资源部门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予以优先保障供应。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菜)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鲜活农产品流通项目水、电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工业同网同价政策。
 
  (四)加强收费和市场秩序监管。加强对鲜活农产品市场进场费、摊位费等收费管理,规范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市场按法定程序将有关收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并依据保本微利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发展改革、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农产品投机炒作、欺行霸市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农产品市场平稳规范运行。商务等部门要做好外资并购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安全审查工作。
 
  (五)切实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支持政策。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畅通,坚决落实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的相关政策,切实落实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不扣车、不罚款、不卸载”的“三不”政策,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效率,促进跨区域流通。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城市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专用运输车型,交管、城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为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进城提供畅通、便捷、有序的通行和停靠条件。探索建立农产品运输油料保障的绿色通道,优先保障运输农产品的车辆加油。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十二五”全面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工作对于改善民生、引导生产、助农增收和完善市场调控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系统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把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加以推进。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提高大中城市鲜活农产品自给率。充分发挥农产品流通行业组织的协调和服务作用。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要会同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供销社、省国税局、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成都铁路局等部门和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提出具体落实办法和措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全省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加快推进,取得显著成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9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