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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沪工商食(2012) 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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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1-18 10:44:45  来源: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2097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13年1月20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工商食(2012) 437号
发布日期 2012-12-24 生效日期 2013-01-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5-05-04
备注 废止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工商法(2015)96号)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规范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商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纳入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畴,所需奖励资金由市食品安全专项奖励资金保障。
 
  第四条 凡举报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部门应当作为食品安全举报,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对于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根据举报人的申请,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一)违法制售、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或者滥用食品非法添加物,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通过更改包装或者生产日期等方式再销售食品的,或者未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销毁过期食品的;
 
  (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销售散装生猪产品内脏、食用禽畜血制品,以及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的禽畜产品;
 
  (三)经营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四)经营变质、失效、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五)经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或者厂址以及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其他产品标志的食品;
 
  (六)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
 
  (七)采购由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等加工而成的“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
 
  (八)其他经工商部门认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举报的,工商部门应当记录举报信息;对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也应当记录接收情况;对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向工商部门申请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者线索的;
 
  (三)违法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工商部门掌握的;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属于工商部门管辖范围,并予以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工商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对符合规定应当给予奖励的举报案件,经市工商局(以下简称市局)食品处或者分局食品科(处)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后,由市局食品处填写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市局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后,统一向市食安办申请奖励。
 
  (二)简易程序:食品安全举报经初步核查属实,基本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在立案调查阶段,可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由市局或者分局向市食安办申请先行奖励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奖励的,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后,市局食品处、分局食品科(处)可直接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经本单位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后,向市食安办申请奖励。若举报案件办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举报人申请一般程序奖励的,申请奖励金额应当扣除已经发放的先行奖励500元。
 
  第八条 对食品安全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检查总队(支队、大队)、工商所(以下统称为办案部门)负责举报奖励申请的受理和奖金的发放。
 
  市局食品处负责市局检查总队经办案件的举报奖励申请的初步审核,以及按照一般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奖励申请工作。
 
  各分局食品科(处)负责本分局经办案件的举报奖励申请的初步审核,以及按照简易程序的奖励申请工作。
 
  第九条 办案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可以申请举报奖励。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并到办案部门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条 办案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整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举报材料以及举报奖励申请等相关材料,报市局食品处或者分局食品科(处)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相关材料应当交由同级公平交易部门会签,并报本单位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初审决定。
 
  初审决定应当在受理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十一条 奖励金额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进行确定。属于事实举报的,奖励金额为该案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金额的2%-5%;属于线索举报的,奖励金额为该案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金额的1%-2%。单项奖励金额不低于500元。
 
  对重大的食品安全举报,经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可以适当提高奖励金额,金额以审核数额为准,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奖金拨付到工商部门后,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制作和发放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书面通知。举报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持书面通知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应当按照财务规定发放食品安全举报奖金给举报人,并做好发放登记记录。财务部门应当做好奖金实际发放情况记录。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违法案件由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举报顺序以工商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同一举报涉及多个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相关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受理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奖励申请。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前,向工商部门提供流通环节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活动。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向办案部门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初步核查属实的,可以先行按照简易程序为其申请举报奖金。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和情形,工商部门不予奖励:
 
  (一)负有监管职责的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
 
  (三)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
 
  (四)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经营者违法并对其举报的;
 
  (五)法律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八条 工商部门在实施奖励时,应当对举报内容、举报人有关情况、奖励情况严格保密,必要时可以匿去举报人相关信息,但应当在相关报批材料中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 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二十条 办案部门应当建立包括举报记录、案件查办和处罚情况、奖励申请、财务发放凭证等材料在内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档案。
 
  市局食品处、各分局食品科(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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