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国食品博览会申办工作的函(商办流促函〔2013〕18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国食品博览会申办工作的函(商办流促函〔2013〕1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1-18 09:00:25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1203
核心提示: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我部举办展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商办字[2008]112号)有关食博会实行申办制的精神,为切实做好2014年第十届食博会的申办工作,商务部办公厅现将有关事项函告。
发布单位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商办流促函〔2013〕18号
发布日期 2013-01-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中国食品博览会(以下简称食博会)是商务部联合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全国性大型品牌展会,迄今已成功举办八届,在引导和支持我国食品消费与行业创新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全国商务系统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重要平台。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我部举办展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商办字[2008]112号)有关食博会实行申办制的精神,为切实做好2014年第十届食博会的申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展会名称:第十届中国食品博览会。

  二、举办时间:2014年9月。

  三、申办原则

  (一)申办单位须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办的城市人民政府或相关机构(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指定其商务等有关部门作为申办单位)。

  (二)申办单位须组团参加第九届食博会。

  (三)获得举办资格的城市经申请可继续举办第十一届食博会。

  四、申办条件

  (一)申办单位所在省(区、市)应具有食品产业优势,拥有全国知名的食品生产或流通品牌企业。

  (二)具有展览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展馆,能容纳3000个以上的国际标准展位。

  (三)具有接待国家及省部级领导、国内外重要嘉宾等1000人以上规模的会务接待能力。

  (四)明确承诺并落实举办食博会所需的经费保障及各类办展支持措施。

  五、申办与评审程序

  (一)申办单位须提交申办报告(一式10份),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担任主办单位的文件。申办报告内容应包括申办理由、承诺条件、支持政策和展会基本方案等。

  (二)商务部根据有关申办规定对申办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和申报材料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申办报告内容是否符合有关申办规定等。通知提交材料不全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补齐,逾期视为放弃申办。通过审查的申办单位正式进入评审阶段。

  (三)商务部组织评审专家对申办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必要时召开评审会。评审专家在公平、公开、择优的基础上,通过申办报告、实地考察、现场陈述对申办单位进行综合评估,投票推选候选对象报商务部审批。

  (四)商务部审批确定的举办单位所在城市即为举办地,所在省级人民政府为主办单位。

  六、办展要求

  获得举办资格的单位应履行申办承诺并遵照以下办展要求:

  (一)高度重视食博会,积极配合商务部有关展会改革工作,有效落实商务部的相关要求和办会宗旨,着力提升食博会的专业化、国际化和市场化水平。

  (二)根据商务部相关要求和组委会总体方案,制订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广告宣传、招商招展、会务接待、重大活动、现场管理、安全保卫等),并报商务部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在商务部等主办单位的指导和组织下,集中办展力量,规范办展流程,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健全办会机制和管理模式,保障相关人力、物力、财力等落实到位,确保展会顺利举办。

  (四)根据商务部有关招商招展工作的统一部署,利用本地办展优势,充分挖掘自身资源以及国内外友好城市、协作单位等的合作资源,积极组织宣传推广,加大招商招展力度,注重办展成效,不断提高食博会的知名度。

  (五)如根据相关条件选择协作单位,须报商务部批准。

  (六)食博会举办当年不得主办或承办其它同类题材的会展活动。

  七、申办截止日期

  2013年2月28日

  八、联系方式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联系人:袁雪   李婷

  电话:010-85226601/6390    传真:010-85226603

  邮箱:huizhanchu@mofcom.gov.cn

  附件:申办报告要点参考

  2013年1月9日


  附 件:

  申办报告要点参考

  一、基本情况。包括申办省(区、市)食品行业发展情况及特点、交通、住宿、场馆设施及配套条件等。

  二、申办理由。包括申办目的、资源优势、办展经验等。

  三、基本方案。包括时间、地点、主题、组织机构、展览展示及场馆划分、主要活动、宣传措施、经费预算及筹措办法等。

  四、承诺条件及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一)宣传推广。承诺在国内外重点城市开展宣传及推介活动。(二)招商招展。制订具体可行的招商招展奖励办法及优惠政策。(三)会务接待。承诺为各省(区、市)代表团以及专业买家提供优惠的接待政策。(四)经费保障。承诺并落实举办食博会所需的经费保障。(五)其他保障措施。

  五、其他申办材料。

 地区: 中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