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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2号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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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6-25 10:19:30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5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境内再投资,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2号
发布日期 2025-03-01 生效日期 2025-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为进一步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境内再投资,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或购买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不含多层次投资)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将通过试点方式稳步推进,首批试点地区为江苏、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湖南、陕西、重庆。登记注册地位于上述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行为时,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变更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三、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及商务部公告 2019年第62号(《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附件: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表(试点地区新增报表)

——五、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基本情况表

商务部

2025年3月1日

   2025年12号公告-附件表格.doc

 地区: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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