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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安办关于三明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12〕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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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1-10 10:26:30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83
核心提示:三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三明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已经三明市政府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明政办〔2012〕169号
发布日期 2012-12-16 生效日期 2013-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ujian.gov.cn/zwgk/zxwj/sqswj/sm/201212/t20121231_557641.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三明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6日


  三明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三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2月)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加快我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管理方式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运用监管手段,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监管中发现的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有关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违法的原则,按照市级监管与地方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二、管理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及个人。

  三、适用条件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已查处的严重违法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十一种情形以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管理程序

  (一)信息采集。依据上述适用条件,通过事故调查、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由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收集、核实、记录、筛选,确定列入对象名单。

  (二)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提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三)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将名单及处理结果以“曝光台”形式,通过市级有关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对外公布。

  (四)管理时限。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以上,列管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

  (五)信息删除。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在“黑名单”管理期满后,向由提请其列入“黑名单”的监管部门申请检查,监管部门确认其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报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管理措施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加强重点监控。

  六、管理责任

  (一)各级各部门要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 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切实把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整体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指导和督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网络,消除死角盲点,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82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鼓励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进行举报。各监管部门要完善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中心,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要落实好首问责任制,非本部门管辖的举报件,须及时告知举报人相关部门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群众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同时做好举报人个人信息保密工作,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围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安全保障体系、信用基础知识、食品安全知识、事故案件、信用典型案例等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努力营造人人讲信用、人人重信用,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培育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的作用,普及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通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依法经营等活动,牢固树立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七、其它事项

  (一)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区: 福建 
 标签: 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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