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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黑政发(201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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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2-18 15:38:27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97
核心提示:为引导我省生猪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划。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12)55号
发布日期 2012-08-13 生效日期 2012-08-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2-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2012-2015年)

  为引导我省生猪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原则

  全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以保证猪肉产品质量和安全为前提,加快实现工厂化、标准化、规模化屠宰,品牌化经营。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原则上按以下要求设置:

  (一)减控总量,优化行业布局。各市(地)及农垦、森工系统对现有生猪屠宰厂(场)要通过清理整顿、兼并重组等方式,压缩过剩屠宰产能,遏制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申请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更新产能规划数量内按照“增一减一”的原则办理,即新建一个高资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淘汰一个低资质定点屠宰厂(场);在超出更新产能规划数量后,按照“增一减二”的原则办理,即新建一个高资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淘汰两个低资质定点屠宰厂(场)。

  (二)严格标准,保障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置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工艺流程、卫生质量及环境保护等标准。鼓励各市(地)及农垦、森工系统依法取缔不符合法定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提高猪肉产品卫生安全保障能力。

  (三)梯次配置,方便农村消费。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依法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但市(地)与农垦、森工系统设置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不得重复交叉,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本地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布局由省商务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另行规划。

  二、规划目标

  引导鼓励全省生猪屠宰企业优胜劣汰、适当集中,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促进公平竞争,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到2015年年末,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由2011年的623家减少到200家以内。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以跨区域流通的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为主体,以供应本地市场的定点屠宰企业为补充的梯次配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拉动生产的产业布局。具体规划目标为:

  (一)大企业带动作用明显增强。到2015年年末,全省培育年加工能力百万头以上生猪屠宰加工企业20户,其中加工能力超过200万头的5户。黑龙江省绿色生猪的市场占有率、知名度和影响力全面提升。

  (二)行业生产技术条件明显改善。到2015年年末,定点屠宰厂的待宰间、急宰间、厂房、屠宰设备、预冷间以及工艺流程等全部达到相关标准;建设并使用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实行严格猪肉产品品质检验制度,配备资质合格的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实行生猪进厂检查登记、无害化处理、质量追溯、缺陷产品召回、运输工具使用和信息报送等相关制度。定点屠宰企业从业人员(屠宰技术人员、猪肉产品品质检验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均经过专业培训,猪肉产品品质检验人员须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三)猪肉产品结构得到优化。分割肉、冷鲜肉、低温制品销量逐年提升。到2015年年末,县城以上城区冷鲜肉市场份额从目前的14%提升到30%左右;小包装猪肉产品销售比例从目前的12%提升到20%左右;猪副产品精深加工量增长25%以上。

  (四)猪肉产品安全水平显著上升。推行信用分类管理,肉类企业诚信体系基本健全;猪肉产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在县城以上城区覆盖面达到80%;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率及猪肉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全省市场销售的猪肉产品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三、设置标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达到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二)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仅限于向当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屠宰场点,应符合下列标准:符合卫生、环保和动物防疫等基本要求;有独立的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和屠宰间;屠宰车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其墙面、地面采用不渗水材料;有经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猪肉产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病害肉处理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消毒药品;屠宰车间内有麻电、烫池、吊挂和可保证头蹄不落地的容器等设施设备。

  四、设立程序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符合《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并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根据相关法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书面征得省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确定。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申请人向所在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按《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人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五、有关要求

  生猪屠宰是实行严格市场准入的行业,也是重要的民生产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认真抓好本规划的组织实施,推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一)科学规划布局,确保优势资源有效运用。要结合城市规划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努力做到现有屠宰加工能力与生猪出栏量相匹配。鼓励支持存量屠宰资源优化组合、适当集中。鼓励支持大企业扩大流通区域,提高辐射能力。

  (二)保护生态环境,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要求,不能污染环境,更不能受环境污染。必须建在地势较高、空气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以及无烟雾、粉尘、有害气体等工业污染源的地点,要远离居民区、学校、机关和饮用水水源地。

  (三)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良好环境。要加强屠宰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屠宰执法人员素质,核定屠宰执法人员编制,保证屠宰执法人员经费。要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出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规范生猪屠宰企业的经营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此前有关生猪定点屠宰规划与本规划不一致的,以本规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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