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北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仑食药安委办〔2011〕28号)

北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仑食药安委办〔2011〕2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2-12 10:01:12  来源:北仑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4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2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北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北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仑食药安委办〔2011〕28号
发布日期 2011-07-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2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环节监管制度,强化全过程监管
 
  (一)严格酒类生产环节监管。质监部门要严把酒类生产许可关,从严审核新建酒类生产企业,依法关停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完善酒类生产许可相关规定,严禁酒类非法分装,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的企业进一步严格许可条件,并将其列为生产许可证单独审核项目。加强日常监管,制定监督检查操作规范,全面检查原料采储、生产记录、出厂检验、生产环境条件等,严厉查处打击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甜味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对主要原料无进货记录或原料数量与据产品数量测算所需原料数量明显不符的酒类生产企业,一律严肃追查,依法严惩制售假冒伪劣行为。重点开展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企业和无证生产加工酒类窝点的专项检查,加强对外购原酒来源和质量安全监管;对进口原酒要核查进口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等有关文件,并重点核查出厂销售数量与进口原酒数量是否相符、出厂产品标签与进口原酒信息是否一致,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二)严格流通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要严格酒类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细化和完善相关流通许可制度,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酒类经营户。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督促酒类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酒类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并做好相关记录,从严惩处违法经营行为。举办酒类相关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活动的主办单位,要严格审核参展单位资格,实施全程驻场监管,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在会展场所内及周边展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
 
  (三)严格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卫生部门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专项整治,对餐饮服务单位外购及自酿或调配的酒类产品进行全面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酒类产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以及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和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依法从严处罚。
 
  (四)严格进出口环节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强化酒类进口监管。严厉打击酒类走私行为,规范进口酒类申报,充实价格信息等资料,查处原产地瞒骗等不法行为。加强监督检验和标签核对,对检验不合格、标签不规范的产品依法采取监督销毁、退运、技术整改等处理措施。对从事酒类进口业务的境内外企业和个人实施备案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资质要求,督促进口酒收货人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加强酒类出口企业备案管理,严格监督检验和产地核查,防止不合格酒类产品出口。
 
  (五)强化重点部位监管。各街道(乡镇)要组织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加大对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专营店、批发市场、酒吧等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对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对集中的地区,要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监督巡查,切实防止其成为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集散地。
 
  二、加强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健全追溯体系
 
  (一)加强检验检测。各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范围和频次,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及甲醇、游离二氧化硫、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色素等重点指标的监督抽检,严格落实随机抽检制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
 
  (二)做好日常风险评估工作。质监部门要将酒类列为重点抽检的食品,加强对白酒、葡萄酒、黄酒等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氨基甲酸乙酯、生物胺等物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并根据监测和监督检查情况,及时调整监测范围和重点,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三)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有关部门要强化各环节查验、记录的衔接,提高可追溯性,逐步实现从原料采购、生产、仓储、运输、批发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实现酒类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确保在各个环节都能快速辨别产品真伪。
 
  三、加大侦办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一)有效堵塞制假原料来源。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原酒流通管理,严禁向不具备酒类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销售原酒。加强对酒类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取缔不具备相关资质的酒类包装材料生产、印刷单位,严厉打击生产假冒酒类产品包装、标签等违法行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将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等销售给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时必须查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留存复印件,并详细记录销售品种、数量等信息。餐饮服务经营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向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等。
 
  (二)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行为。各街道(乡镇)要严格落实责任,全面排查无证生产酒类产品和非法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黑窝点”,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工商部门严厉查处假冒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地、年份,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酒类生产经营中以“国家机关特供”、“军队特供”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质监部门要全面核清酒类生产加工企业原辅材料来源、产品销售去向,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各部门要相互配合,会同公安部门,查清违法犯罪链条,严厉惩处包材印制、原料提供、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违法犯罪分子。对辖区内长期存在非法制售窝点未及时查处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
 
  (三)加大惩处震慑力度。各监管部门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要按照法定幅度的上限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单位和个人信息及处罚结果,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提高调查取证和刑事立案效率,严厉追究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要细化完善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投诉赔偿监督机制,特别要对酒吧、酒类专营店、批发市场、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等销售量大的单位加大监督力度,明确监督员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严格监督落实“假一赔十”规定。酒类相关交易会、展销会出现严重制假售假问题的,要对举办方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举办类似活动的资格。酒类生产企业有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的,在严厉查处问题品牌产品的同时,还要依法暂停该企业所有品牌产品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查明情况并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强化保障政策措施
 
  (一)落实企业责任。强化酒类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酒类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依法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过程控制、检验检测和自查自纠等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强化法制观念,树立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建立酒类产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为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酒类经营者应严格落实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并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设置相关标识。加快推进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抓紧建立酒类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商的信用档案,对有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监管,将其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对有过食品安全犯罪和严重失信记录的要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将酒类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公安、贸粮、卫生、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完善保障政策。区发改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从严审核白酒生产企业新扩建项目。区粮贸部门要加强酒类流通行业管理,完善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鼓励酒类连锁经营。
 
  (四)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酒类企业从业人员、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生产销售人员等主动提供线索。要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有效保护举报人。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对酒类行业的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视媒体反映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新闻线索,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
 
  (五)深入科普宣教。要通过多种形式,向酒类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标准、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危害以及惩处措施,开展案例警示,使其知法守法,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识别假酒常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识假辩假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倡导健康饮酒、文明饮酒的良好风气。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酒类 消费者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4.62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