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将进出口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活动推向深入,解决并防范排查发现的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备案注册、出口重要商品注册(质量许可)等工作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503号令)、质检总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142号令),结合江西出口情况实际,对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备案注册、出口重要商品注册即质量许可(以下简称“备案注册”)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产品检测、现场评审人日数和流程时限等有关事项,特作以下规定。
一、备案注册企业管理应符合进口国法规和标准要求
各业务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企业申请出口备案注册,管理体系文件及其出口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或地区的要求,并在申请材料中提出符合进口国或地区符合性申明和自查报告。
认监处接受申请材料时,应审核体系文件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503号令)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如申请材料不符合,应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
评审组在实施现场评审过程中,必须审核企业产品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进口国或地区要求,做好相应记录,如果有不符合应出具不符合报告,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二、备案注册企业产品检测应符合进口国法规和标准要求
(一)出口食品农产品和工业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注册及其年度审核时,应当进行产品检测验证。未经产品检测验证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注册备案。检测产品原则上应覆盖所申请注册备案的产品或产品类别。检测项目按照该进口国相关产品标准和我国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项目要求执行,如申请出口国别较多,应按要求最高的国家(地区)的标准要求作为检测的依据。如果进口国或地区对其进口产品没有提出要求的,出口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后,依次以合同、国家标准、行业或企业标准要求检测。
(二)抽样送检工作由备案注册评审组或备案注册监管现场检查人员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相关业务部门先期派员现场抽样送检。所抽样品由抽样人员填写《出口产品备案注册及其监管产品检测委托声明》(附表1),要求企业提交进口国的法规标准、相应检测方法、判定标准等技术资料,经认监处确认后送局技术中心,或具资质认可的其他机构检测。技术中心按认证监管要求受理报检申请,统一编号。
(三)技术中心对于备案注册及其认证监管抽检的产品,其检测报告应资质认可标志清晰;依据标准正确;结果判定明确;并注明“此报告供企业出口备案注册或监管用”。经结果判定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不得为了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重新抽样检测。
(四)在企业备案注册的资格评定、年度审核、定期监督检查等环节,认监处应认真审查企业的产品检测报告,验证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性及其保证能力。对于检测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相关备案注册手续。对于检测产品覆盖不全、检测的项目不全、检测标准不正确等情况,认监处要求评审组督促企业进行纠正,补正合格方可发证。
三、现场评审时间应满足工作量的要求
为确保现场评审区域覆盖、内容完整、结论正确,必须要有足够的工作时间做保障。依据我国有关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我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注册现场评审人日数表》(附表2)、《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现场评审人日数表》(附表3)、《种植基地、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场评审人日数表》(附表4-6),指导规范我局备案注册现场评审的工作时间。
四、备案注册审批流程时限应符合行政许可法规要求
备案注册作为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其审批流程时限应当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要求,受理申请后的审批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企业补正材料、技术专家组审核不计算在许可审批时限内。具体流程和时限按《江西检验检疫局认证认可行政审批工作流程时限表》(附表7)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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