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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农药、兽药、饲料、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余食安办字〔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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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2-07 10:15:13  来源:江西省新余市卫生局  浏览次数:235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消除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新余市2012年重点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工作安排,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农药、兽药、饲料、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江西省新余市卫生局
江西省新余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余食安办字〔2012〕15号
发布日期 2012-07-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2012年农药、兽药、饲料、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

 
  2012年农药、兽药、饲料、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消除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新余市2012年重点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工作安排,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农药、兽药、饲料、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安全生产,大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物和假劣制售等行为,全面整治畜产品质量安全和推动我市农资市场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以查处违禁药物、病死畜禽、假劣兽药饲料、畜产品药物残留和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假劣农资为重点,惩治违法行为,提高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安全意识。
 
  三、工作重点
 
  畜产品:一要严格养殖环节监管。规模养殖场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搞好强制免疫,健全养殖档案、防疫档案,出栏时提前报检。二要强化运输环节监管。实行畜禽调运经纪人登记备案制度,经纪人要积极建立购销台账记录,严禁引诱唆使养殖场户添加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动物检疫员要按相关规程严格检疫。对证物不符等违规行为按规定处理,坚决杜绝隔山开票等弄虚作假行为。三要加强市场环节监管。通过日常巡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对冷库、超市、畜产品连锁店、餐饮服务单位、肉摊点严格查验检疫证明,督促经营者做好产品来源、类别、规格、流向等的台账登记工作,及时曝光各类违法案件,震慑违法行为,引导健康消费。四要狠抓屠宰环节监管。督促指导定点屠宰场、加工及经营企业(户)建立台帐登记制度,驻场检疫员严格按相关检疫规程开展检疫。五要打击经营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严查无证、证物不符等畜产品,严厉打击经营病害畜产品行为。六要严查私屠乱宰行为。要坚决打击私屠乱宰、注水肉等非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切实做好生产、流通、屠宰环节及畜禽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确保规模养殖户产地检疫率、动物及产品运输检疫率和屠宰检疫率达到100%,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确保畜产品安全。
 
  责任部门: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饲料:加强对饲料添加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蛋白精、三聚氰胺和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进口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力度,严肃查处无证生产和违规生产经营企业,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劣饲料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一要实行备案制度。全市所有饲料生产经营者必须进行登记备案,特别是外地品牌饲料,要持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否则不予备案;二要实行化验监测制度。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备案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化验监测;三要实行台账管理制度。督促所有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格质量管理制度,严禁使用“三无”原料生产饲料,坚决取缔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经营)单位,确保不发生饲料质量安全事件。
 
  责任部门: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农药:坚决查处禁限用农药的使用,查处生产经营非法添加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不足等假劣农药和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证件以及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蔬菜、茶叶、水果等作物上禁、限用农药的检查和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
 
  责任部门: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兽药:组织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禁用药物立即收缴销毁,并追查其来源、销售去向。加大禁用药清缴力度,对假劣兽药进行清查、收缴并销毁,对市场销售的产品进行全面清查。从生产企业查获的不规范标签,要监督企业立即销毁,从经营、使用环节查获标签不规范的产品,监督经营、使用单位做退货处理。彻底清查非法企业生产的所有疫苗产品,坚决取缔无证、无号及无标的“三无”企业产品。一要实行准入制度。要依法开展兽药经营企业资质审查,所有在本市销售的兽药厂家需持有效证件登记备案,严禁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行为,严禁无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进入兽药市场。二要严把使用环节。要督促养殖企业建立健全动物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坚决杜绝养殖环节使用禁用兽药、人药、原料药及废止的兽药,重点打击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三要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督促兽药经营企业建立兽药购销记录,规范兽药经营台帐,对检查中发现的无兽药购销记录、无兽药使用记录的单位(个人),严格依法查处。四要加强安全监测工作。加大抽检频次和范围,按规定送上级部门严格检测,并向媒体通报监测结果,确保不发生兽药质量安全事件。
 
  责任部门: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四、整治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12年7月1日至10日,全面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定各阶段具体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迅速部署开展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
 
  2012年7月11日至25日,针对定点屠宰企业、饲料、兽药、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重点检查,走访专业户,了解饲料、兽药、农药的使用情况,抽检饲料、兽药、农药样品。
 
  (三)总结阶段
 
  2012年7月26日至31日,总结,并检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落实畜产品、农资打假监管责任,保障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宣传。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效果,及时曝光制假售假、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树立典型,加强对合法经营者的宣传,提高群众的守法意识,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严格追究责任。在专项整治期间,对制假、售假、非法添加违禁物或使用“问题”投入品行为,畜禽饲养不规范行为,违法的生产、加工、销售行为,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重惩处,决不姑息。
 
  (五)认真总结。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总结报告于7月30日前报市食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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